X 一男子贩卖2.2克毒品被判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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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贩卖2.2克毒品被判刑三年

发布时间:2022-06-17 09:03 来源:枣阳市人民法院 阅读:2395

近日,
枣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一起贩卖毒品案,
被告人冯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追缴其违法所得。






















2020年7月20日,张某微信联系冯某欲购买甲基苯丙胺,并用微信向冯某某转账1200元。冯某某从他人处购买毒品后,将卫生纸包着的约0.7克甲基苯丙胺用一纸盒包装好,并在盒子上写上张某的手机号,到枣阳市新雅巷与前进路交叉口找一辆出租车并支付180元运费,出租车司机按要求将盒子送到襄阳火车站交给张某。之后,冯某某采用上述方式,又多次向张某售卖冰毒。
2021年10月11日,冯某某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警方抓获。经查,2020年7月至8月,被告人冯某某多次向张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重量约2.2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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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被告人冯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枣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对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无异议,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及归案后的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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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一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