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回
顾
法
院
判
决
庭审中,被告人冯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枣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对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无异议,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及归案后的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一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