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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枣阳市民营经济领域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05-28 16:49 来源:综合办 阅读:1233

关于枣阳市民营经济领域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

实 施 办 法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中华全国工商联《关于发挥商会调解优势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和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我市人民法院与工商联沟通联系机制的通知》、襄阳市工商联《关于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通知》的精神,充分发挥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化解民营经济领域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职能作用,营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2021年5月底前,成立“枣阳市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调委)并开展工作。6月中上旬在市综治中心和市人民法院分别设立“民营经济领域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场所及办公设施安排到位,人员选聘到位。工作室应做到“六有”:有牌子、有场地、有制度、有人员、有经费、有印章。

二、法院与工商联的职责

(一)法院的职责

1.在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为商调委设置工作室,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配备办公设施。

2.对涉民营企业的各类民商事纠纷,主要包括商会会员之间的纠纷、会员企业内部的纠纷、会员与生产经营关联方之间的纠纷、会员与其他单位或人员之间的纠纷,以及其他涉及适合人民调解的民商事纠纷,应积极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商调委进行调解。

3.通过诉前委派、诉中委托的方式向商调委移交涉民营经济领域纠纷案件,指导商调委、诉调对接工作室开展调解工作,定期对调解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

4.做好经商调委调解的民营经济领域纠纷案件的司法确认和强制执行工作,对诉前委派调解的案件做好司法确认对接,对已调解成功并经司法确认后申请执行的案件加大执行力度。对调解不成的纠纷,及时依法导入诉讼程序,切实维护当事人权益。

5.负责向同级工商联推荐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的退休法官作为民营经济领域纠纷调解员,参与调委会调解员的聘用资格审查,共同探索建立民营经济领域纠纷专职调解员的选聘和退出机制。吸纳符合条件的特邀调解员入驻法院调解工作室,并推送商调委及特邀调解员入驻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在线诉调对接平台。

6.协助工商联做好调解经费及调解案件补贴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和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的相关工作。

(二)工商联的职责

1.制定枣阳市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章程。

2.建立商会调解员名册制度。商会调解组织应广泛吸纳符合条件的优秀企业家、商会人员、法律顾问、行业专家、退休法官、律师、工会代表以及其他社会人士担任调解员,调解员名册报上级单位备案,对外公布调解组织及调解员信息,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实行动态管理和维护,没有纳入名册的人员不得指派为民营经济领域纠纷调解员。

3.筹措经费。加大调解工作经费投入力度,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将调解经费作为法律服务内容列入财政预算,将商会调解作为社会管理性服务内容纳入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指导目录。拓宽商会调解经费来源,通过商会会费、社会捐赠资助或设立基金等方式,提高经费保障水平,通过“以案定补”等方式向参与委派委托调解的调解员发放补贴。市工商联对商调委给予专项经费,用于工作室调解员的办案补贴。

4.规范商会调解组织运行。规范纠纷流程管理,完善调解与诉讼衔接程序,创新开展在线解决纠纷,做好纠纷受理、调解、履行、回访以及档案管理、信息报送、考核评估等工作,注重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切实维护双方当事人权益,不断增强商会调解的规范性和公信力。

三、工作流程

(一)委派调解工作流程

1.民营经济领域纠纷立案前经法院审查,对属于调解范围适宜调解的,由法院立案部门编立“诉前民调”案号,向起诉人出具《委派调解告知书》,引导起诉人选择委派调解解决纠纷。

2.起诉人在立案前确认选择调解的,法院立案部门应向工作室出具《委派调解函》,并在多元解纷平台向调解组织推送案件材料;起诉人通过邮寄起诉材料或网上提交材料立案,未能当场征询意见的,由立案庭向工作室出具《委派调解函》,委托工作室征询当事人意见,选择诉前调解。工作室接受法院委派调解案件后,编立“商调派”案号,建立调解档案,确定调解人员,将案件交由调解员进行调解。

3.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员制作调解协议送达双方当事人,填写《调解情况登记表》备案。调解员主持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可申请法院进行司法确认,符合条件的,制作裁定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对于不申请司法确认的,工作室应一并立卷归档,以《委派调解复函》回复法院立案部门;双方当事人申请立案后由法院出县调解书的,案件转入立案程序,法院审查后制作调解书。

4.调解未达成协议或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案件,应及时函复法院立案部门并退回起诉材料,由立案部门立案后及时转相关业务部门办理。

(二)委托调解工作流程

1.涉民营经济领域纠纷案件立案后,法院认为属于调解范围适宜调解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由法院审理部门向工作室出具《委托调解函》移交案卷材料。

2.工作室收到调解案件后,编立“商调托”案号,将案件交由调解员调解。委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工作室应当在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协议后将调解协议书、调解笔录等材料一并移送法院案件审理部门,法院案件审理部门可以依照当事人的申请制作调解书,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3.对经过调委会和工作室调解过的案件再次调解的,应另行指派或由当事人重新选择调解员进行调解。

4.对经委托调解后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工作室应填写《委托调解复函》,将相关卷宗材料退回原委托审理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法院和工商联要高度重视诉调对接工作,一把手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抓,人民法院立案庭、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审判管理办公室和市工商联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中心负责诉调对接工作的具体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

(二)法院和工商联要建立联系会议机制,完善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加强工作沟通交流。工商联要善于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以方便当事人参与纠纷解决为目标,尝试开展在线调解,推动与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的对接,通过调解员菜单式选择和在线调解、司法确认,最终实现调解过程与诉讼程序的“无缝式”衔接。人民法院和工商联还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研判纠纷类型特点、规律以及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总结经验,为更好地推动商会调解、做好纠纷预防提供数据支撑。

(三)加强宣传引导,主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法院和工商联要充分运用各种传媒手段,宣传调解优势,总结推广商会调解典型成功案例和先进经验,引导企业防范风险,理性维权。同时加强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完善维权援助机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设立法务部门、公司律师或聘请法律顾问,形成协调联动的法律服务力量。通过普法宣传、走访座谈等形式,主动对企业、行业纠纷进行排查、监测和预警,加强矛盾纠纷源头治理。

(四)加强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制定科学的考核评估机制。对委派及委托调解的案件,根据案件难易程度、涉众人数、调解结果设定不同的补贴标准,尤其是涉及重大矛盾纠纷及群体性事件的,可申请酌情提高补贴标准。调解工作室每月要将调解案件情况制作报表报法院和工商联,工商联每季度将调解案件情况汇总后报市司法局备案审核,市司法局根据各地工作开展情况每半年拨付一次专项经费。工商联和法院每半年要组织一次调解员培训和座谈,对调解员从职业修养、法律素养、专业知识、调解技能等方面进行评查和考核,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和管理。

 

 

枣阳市人民法院              枣阳市工商业联合会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