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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来了,这些案例教你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2024-03-15 15:21 来源:枣阳市人民法院 阅读:127

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枣阳市人民法院公布七个消费者权利保护典型案例,涉及游玩消费、食药安全、医疗美容、教育培训、二手车买卖等内容,旨在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诚信经营,提醒消费者理性消费、依法维权,积极营造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案例一 游客打卡网红桥,意外摔伤谁担责?

基本案情

2020411日下午,消费者张先生经单位组织与同事们一起前往枣阳市一家庭农场游玩。

看到不少游客在网红桥上左右摇摆,玩得很开心,张先生遂跃跃欲试。因上桥娱乐的人员较多,桥体晃动幅度较大,张先生重心不稳从桥上摔落,大腿被摇摆的网红桥撞伤。

张先生随后被送往医院,经诊断为右侧股骨转子间骨折、右侧股骨上段粉碎性骨折,救治22天,司法鉴定构成10级伤残。

消费者张先生与家庭农场经营者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遂将该家庭农场和为该农场游乐设施项目承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请求判决2名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04161.05元。

裁判结果

枣阳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娱乐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家庭农场作为网红桥的经营者和管理者,虽然在网红桥旁及门票上进行了安全告知,但其告知内容中关于游客在桥面晃动过程中禁止危险动作,掉下桥后必须立即低头弯腰迅速离开,否则后果自负的告知条款,但该条款属于加重对方责任、免除己方责任的霸王条款,应属无效条款。

法院同时认定,该家庭农场没有证据证明其采取了必要合理措施防止危害发生,其网红桥设计、运行存在缺陷,现场管理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同时由保险公司在投保的限额内先行承担保险责任。

据此,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和家庭农场共赔偿消费者各项损失18万余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了上诉。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最终维持原判。

案例二 二手车公里数造假,销售者是否构成欺诈?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毛某通过微信朋友圈知悉王某在经营二手车,遂与其联系购车事宜。王某称其有一辆行车里程约8、9万公里的奥迪A6L小汽车待售,经双方协商,议定价为175000元,另加提车费5500元,共计180500元。

2022113日,毛某向王某支付购车定金5000元。随后,毛某分3次向王某支付购车款175500元。

双方签订《售车协议》后,王某向毛某交付了所购车辆。毛某收到车辆后,去4S店保养时,修车师傅称该车里程表公里数有问题。

2022917日,毛某委托湖北五艾斯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该车进行了鉴定评估,报告显示该车里程表实际公里数209160公里,多处泡水等。毛某认为王某的销售行为存在欺诈,要求返还购车款,但多次协商无果。

202314日,毛某向枣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退还购车款180500元、赔偿三倍车款541500元、退还为购车而支出的安装GPS费用1200元、评估费用1000元。

裁判结果

枣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某在销售涉案车辆时,明确向原告毛某承诺车辆里程表公里数为8-9万公里。

该车在2021923日保养时的行驶里程为192400公里。由于车辆的实际里程数与销售时的承诺差别巨大,不属于轻微瑕疵,影响了毛某签订涉案合同的真实意愿。

王某以虚假的商品说明的方式销售商品,属于欺诈行为。毛某要求撤销双方的《售车协议》,要求王某返还购车款、返还安装GPS费用、支付鉴定费、退回所购车辆、赔偿三倍购车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购车款应以双方约定价格175000元为准。

王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据此,判决撤销毛某与王某签订的《售车协议》,王某退还毛某购车款175000元、支付安装GPS1200元、鉴定费1000元,毛某将车辆退还给王某,王某向毛某三倍赔偿损失525000元。案件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案例三 买到一箱假酒,能不能要求退一赔十?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7日,侯先生在自家楼下的某副食店购买“42度海之蓝”一箱,价格为760元。

当天中午,侯先生在与朋友饮用两瓶后发现,该箱海之蓝的外包装上标识该酒是42度,但酒瓶上的标签显示该酒是52度,侯先生遂向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投诉。

2021910日,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侯先生购买的剩余四瓶“42度海之蓝进行了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案涉白酒从包装材质、包装方法等方面来看,非该公司生产产品,属假冒注册商标产品。

后双方多次协商赔偿事宜不成,侯先生遂向枣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令某副食店退一赔十  

裁判结果

枣阳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食品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某食品店未能举证证明案涉白酒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经营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食品经营者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系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销售的情形之一。

本案中,被告某副食店作为经营者,其应当通过正规渠道采购食品,并按照法律规定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但其却帮老客户代销案涉白酒,且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案涉白酒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其他合格证明。

其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致使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案涉白酒得以售出,属于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销售的情形。

据此,判决某副食店退还原告侯先生货款760元,并支付侯先生十倍价款赔偿金7600元。该案一审判决做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副食店已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案例四 瑜伽课不想上了,报名费能退吗?

基本案情

赵女士是一家幼儿园的老师,一直喜欢运动、健身。202210月,赵女士选报了枣阳市某某瑜伽会所(以下简称瑜伽会所)的一个教培班,并按优惠价,通过微信转账,交纳学费5000元。

然而,因赵女士之前没有任何瑜伽基础,在训练后感觉身体不适,加上按照当时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瑜伽会所无法正常营业,所以赵女士在上了2节课后,未再来上课。

之后,赵女士表示不愿意上余下的43节课,并要求瑜伽会所退费。但遭到拒绝。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20231月,赵女士一纸诉状,将瑜伽会所告上了枣阳市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4700元。

裁判结果

枣阳法院审理认为,赵女士和瑜伽会所签订的协议约定了凡报名某某瑜伽课程所交一切费用,一经报名不予退款,根据该约定,即便提供服务者存在违约行为或消费者对私教课程不满意,也无法退款。

上述约定限制排除了消费者的权利,对消费者明显不公平,应依法认定无效。但双方签订的上课培训合同系合法有效。

由于该服务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且赵女士已明确表示不再继续接受服务,双方已无继续履行合同的基础,依法应当准予解除合同。

在经过多轮调解,悉心答疑解惑,讲明法律规定后,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瑜伽会所退还赵女士4000元,并当场兑现。该案的成功调解,既弘扬了公平公正价值理念,又营造了重规范讲诚信的营商环境。

案例五 拔火罐引火上身,该如何赔偿?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18日,谢女士觉得身体不适,遂去王某开的一家美容店做身体理疗。

按摩过后,王某又给谢女士拔火罐,操作过程中,因意外造成谢女士手部、背部等部位被烧伤。

谢女士在医院治疗了9天,王某支付了医疗费。出院后,谢女士找到襄阳一家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遂持10级伤残鉴定书向王某索赔。

因双方意见不一,谢女士将王某诉至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3.8万余元。面对原告的诉请,王某辩称原告之伤是自己不慎点着酒精绊倒所致,并否认原告的司法鉴定书。              

裁判结果

枣阳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

被告王某作为从事按摩服务的从业人员,在提供按摩服务时,应当提供安全的服务行为。

原告谢女士作为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受伤,依法有权获得赔偿。被告辩称之理由,原告不予认可,且被告未举证证明,故被告应对原告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酌定原告谢女士的各项损失为11839.77元,判决被告王某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该案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案例六 在充气城堡游玩受伤,责任由谁承担?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28日晚饭后,蒋女士带着4岁的大女儿娟娟(化名)和2岁的小女儿翠翠(化名)来到熊某经营一个充气城堡玩耍。蒋女士花费15元购买一张门票,让娟娟进入充气城堡内自行游玩,自己则带着翠翠,坐在充气城堡外等候。

娟娟在玩耍过程中,由于胆小害怕,上下数次不敢从滑梯上滑下。1943分,娟娟终于鼓足勇气滑下,却不料造成骨折受伤。

随后,娟娟被送往枣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左肱骨上段骨折。由于伤情严重,娟娟又被送到武汉治疗。娟娟受伤后,前后住院治疗7天,支付医疗费2.3万余元。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建议娟娟自受伤之日起护理90日,营养90日。出院后,娟娟的父母与熊某就医疗费等赔偿进行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遂将熊某诉至枣阳市人民法院,要求熊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8万余元。            

裁判结果

枣阳法院审理认为,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尽到及时提醒和保护责任。

作为充气城堡娱乐设施的经营者,熊某没有办理营业执照,没有对工作人员进行相关培训,也没有办理相应的安全证书。

而在充气城堡玩耍的大多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小孩,熊某本应当尽到更高的谨慎防范义务,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娟娟在充气城堡内受到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娟娟的母亲蒋女士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明知孩子年幼,在充气城堡滑梯上害怕不敢滑,而且在充气城堡张贴有安全提示提醒家长为了孩子的安全,必须对孩子进行陪同看护的情况下,仍不陪伴孩子身边,其未尽到监护责任,对于娟娟的受伤造成的损害,应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综合考量当事人过错程度,酌定被告熊某对原告损失承担70%的责任。剩下30%的责任,由原告的监护人承担。

综上,判决被告熊某赔偿原告娟娟经济损失32083元。一审宣判后,被告熊某不服,提起上诉。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七 超市购物意外摔伤,商家是否担责?

本案情

2021925日上午,53岁的黄某在某生活超市购物时,不慎踩到地面上掉落的葡萄而摔倒受伤,一起购物的杜某和超市工作人员立即将其送往杨垱卫生院检查。

黄某因伤势严重,后转入枣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经检查为右股骨下端骨折,右髌骨向外脱位、右侧膝关节脱位、双髋关节及骶骼关节退变、右内、外侧半月板损伤等。

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黄某便将该超市经营者杨某诉至枣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3.2万余元。

庭审中,杨某辩称,超市摆放有安全警示牌,张贴有警示标语,并安排有保洁人员,完全尽到了对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而黄某作为成年人,应尽到必要注意义务。且其称在超市摔伤,没有直接证据,法庭应驳回原告的诉请。

另查明,该超市已于2021926日,该事故发生的第二天注销其营业执照。

裁判结果

枣阳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黄某在某超市购物时,因踩到地面上掉落的葡萄而摔倒受伤,超市作为经营者,应举证证明自己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并采取了完善的预防措施。

该超市虽然在柱子和墙壁上张贴有警示标语,地面放置有安全警示标志,但无法预防消费者挑选果蔬或事后支付果蔬款项的过程中,会发生果蔬掉落地面的情形。

并且,其虽然安排了专门的保洁员对掉落的果蔬进行清理,以防止消费者滑倒,但事发当日,该超市并未及时将掉落的果皮进行清扫,导致黄某踩到掉落的葡萄而滑倒受伤,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黄某在超市购物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己不小心踩到地面掉落的葡萄而滑倒受伤,自身也存在过错,应承担过错相当的责任。

综合双方的过错,法院酌定某生活超市承担70%的责任,黄某自担30%的责任。该生活超市为个体工商户,且现已注销,根据法律规定,相应民事责任应由经营者杨某承担。依法判决被告杨某赔偿原告黄某1.3万余元。该案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