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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鄂0683民初8114号殷学宏与宁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2-03-08 11:42 来源:枣阳市人民法院 阅读:948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宁华强:

本院受理原告殷学宏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枣阳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二二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