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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合同起纠纷 倾力调解化干戈

发布时间:2023-12-15 17:16 来源:枣阳市人民法院 阅读:214

优质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是市场经济生存发展的土壤,也是企业保持自身活力,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 

近日,枣阳市人民法院吴店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涉企中介合同纠纷案件,承办法官通过庭前、庭中、庭后全过程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各退一步,握手言和,成功达成调解协议,在维护了原告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被告企业缓解了还款压力,受到了当事双方企业的高度评价。

中介合同引纠纷

2023年7月,武汉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与枣阳某公司、张某甲签订《融资顾问协议》(以下简称融资协议)。

融资协议约定由科技公司为枣阳某公司撮合贷款机构为枣阳某公司提供借款,借款金额为140万元,科技公司撮合成功后的服务费为23万元。

融资协议签订后,通过科技公司的撮合,浙江某银行向枣阳某公司提供了140万元的借款,后该笔借款于2023年7月25日已汇入枣阳某公司账户。

当天,枣阳某公司、张某甲与科技公司签订《付款协议》,确认枣阳某公司应向科技公司支付23万元服务费,但在协议签订后,枣阳某公司仅支付了3万元,剩余20万元一直未付。      

科技公司多次催要无果,遂于2023年8月17日将枣阳某公司、张某甲以及张某乙(实际收款方)诉至法院,要求枣阳某公司、张某甲支付服务费20万元及违约金、律师费、保函费等,张某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各执一词难一致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对该案进行了详细分析,同时积极与原被告双方进行沟通联系,了解纠纷的起因和经过。

考虑到涉案双方均为企业,从优化营商环境角度出发,承办法官希望双方能够以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于是在庭前多次与双方进行沟通协商,询问双方是否有调解意愿。

在沟通过程中,鉴于双方矛盾较大,互不退让,承办法官决定通知双方开庭,但仍不放弃调解的可能。在开庭审理中,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沟通,寻找双方争议点,力促双方达成和解。

“你们收取的服务费过高,我们签订的是不平等服务合同。”

“服务费非格式条款,若你公司觉得服务费过高,应当在收到款项前提出。”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僵持不下,被告枣阳某公司坚持认为科技公司收取服务费过高,自己暂时没有能力还款,而科技公司认为签订合同就应该遵循“契约精神”,枣阳某公司应履行自己还款义务。

承办法官在明确双方的争议点后,立即进行释法说理,从双方合作关系和长远利益发展方面着手,采用情理法结合的方式,为双方当事人分析利弊。

与此同时又通过“以诚立足、和气生财”的经营理念对双方进行教育引导,希望双方能够各退一步,达成一致意见,但双方因矛盾较大,当庭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但情绪有所缓和。

握手言和促“双赢”

考虑到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态度也较为缓和,仍有调解的空间。

于是,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乘热打铁,积极引导原告科技公司理解被告枣阳某公司的难处,同时与被告枣阳某公司释法明理,分析利弊,耐心做其工作,引导其遵守“契约精神”,告知其若资金周转困难也应及时与科技公司说明情况。  

通过反复地沟通协商,双方从最开始的抵触到逐渐放下争执,表示愿意秉持友好协商态度与对方进行调解。承办法官遂再次组织双方坐下来耐心沟通,寻找双方间利益平衡点,争取达成一个“双方共赢”的调解方案。

经过一下午的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枣阳某公司、张某甲、张某乙向原告科技公司支付中介费135000元。至此,该案得到圆满化解。

下一步,吴店法庭将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针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涉企纠纷民事案件,坚持将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全过程,通过每一起涉企纠纷的高效实质化解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不断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