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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处理、活查封,助企纾困解难题

发布时间:2023-11-30 16:11 来源:枣阳市人民法院 阅读:522

       近日,枣阳市人民法院兴隆法庭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灵活采取“活封”措施进行财产保全,依法保障保全申请人诉讼权利的同时,又确保被保全企业能够继续使用机器设备进行生产经营,最大限度减低对被保全企业的影响,用实际行动践行了“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一理念。

涉诉”

    未付货款遭“冻结”

      深圳市某检测公司(以下简称检测公司)与湖北某汽车公司(以下简称汽车公司)于2021年3月初签订《销售合同书》,合同约定由检测公司向汽车公司提供机动车自动检测软件,汽车公司则需支付相应的货款。但检测公司在履行完全部合同义务后,多次向汽车公司催要约定的付款金额均未果,遂将汽车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汽车公司支付合同款项及违约金共计592535元。检测公司在起诉的同时,向枣阳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保单保函以及汽车公司的财产线索,请求冻结汽车公司的银行账户。

      对于原告检测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枣阳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符合法律规定,遂依法对被申请人汽车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92535元。

“碰壁”

     账户被冻陷“困境” 

      在得知银行账户被冻结后,被告汽车公司负责人主动联系承办法官说明情况:“我公司是市委招商引资企业,因疫情影响造成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现如今我公司账号被冻结,导致银行贷款无法如期打入,资金流受限,公司职工工资、社保、各种税费都无法支付,设备材料也无法采购,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同时向法院递交了书面申请,请求变更财产保全措施,解除对银行账户的冻结,并愿意用公司名下78万元的检测设备做担保。

      原告检测公司的合法权益要保护,被告汽车公司的正常经营也不能耽误,如何找到二者的平衡点,成为摆在承办法官面前的一道难题。在接到汽车公司解除账户冻结申请后,承办法官立即进行了审查,并积极和原告进行沟通,希望能购征得原告同意,但在多番磋商后,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担保设备价值不好确定,心存疑虑,因此不同意解除。

“破局”

巧用“活封”解“死结”

      考虑到冻结公司账户对公司生产经营影响较大,虽然原告不同意变更解除,但也应尽最大限度降低司法强制措施对被告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承办法官决定组成合议庭,综合考量变更保全的合法性、合理性、担保财产的等值性以及对双方当事人权利影响等因素。后承办法官多次来到被告汽车公司,走访了解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先是对该公司的纳税报表进行了查看,后实地对提供担保的设备进行了勘验,并对相关设备的发票以及交易记录进行了查看,确保查封的设备与申请保全的价值相当。

      接到被告申请解除账户冻结措施10天后,经合议庭进行详细的经济影响评估,一致认为被告公司目前经营正常,虽暂时经营困难,但具有发展前景,为了企业的生存发展,也为了后续原告能顺利拿到欠款,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一致同意解除对汽车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并决定采取“活封”方式,变更查封其提供担保的设备。次日,承办法官制作好查封财产清单,对汽车公司提供担保的、对其生产经营影响最小的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进行查封,准许汽车公司就地保管、继续使用,不允许变卖、抵押、毁损等处置行为,并确定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责任人。查封完担保设备后,兴隆法庭依法立即解除了对该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因汽车公司的银行账户被解冻,使得其能够在涉诉期间正常生产经营,汽车公司遂即支付原告部分欠款,剩余部分欠款因汽车公司目前经营困难暂时无法全部还完,兴隆法庭遂依法作出判决,由汽车公司在判决后继续偿还所欠货款。

      本案中,枣阳法院兴隆法庭灵活采取“活封”的保全手段,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前提下,避免机械保全,精准把握保全措施的力度与尺度,最大程度降低了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不良影响。下一步,枣阳市人民法院将继续秉持依法保全、利益兼顾的善意文明工作理念,灵活采用“活封”“活扣”措施,让法律有温度、让企业有出路,以实际行动为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