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回 顾 法 院 判 决 枣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放火,实施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应予依法惩处。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的行为取得部分邻居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枣阳法院遂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 法 官 说 法 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里的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本案中,王某虽然烧毁的是自家的财物,但倘若任由火势蔓延,势必会危及整个单元楼其他住户的生命、财产安全,其行为符合放火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放火罪论处。为此,法官提醒,遇事要与家人多沟通,冲动是魔鬼,切莫因一时冲动,造成无法挽回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