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上午,枣阳法院采用远程视频公开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夏某犯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该案系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以来,枣阳首例乘客抢夺方向盘被判处刑罚的犯罪案件。
2021年1月7日15时许,被告人夏某自枣阳市吴店镇乘坐从枣阳市市区到该市平林镇的农村小型客运班车,当车辆在平林镇车站下客后刚起步行驶(时速20km/h),因驾驶员刘某未听清被告人夏某告知的下车位置,被告人夏某遂开始辱骂刘某,从其座位起身到驾驶员位置,对刘某进行撕扯后用手臂勒住刘某颈脖,导致车辆突然偏离行驶路线,后被刘某及时刹停。
案发后,驾驶员刘某报警,被告人夏某在车内等待民警到场。因涉嫌犯妨害安全驾驶罪,夏某当日被警方抓获。
2021年1月15日,被告人夏某的近亲属赔偿刘某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夏某获得刘某谅解。
法庭上,被告人夏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枣阳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某犯妨害安全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实际,予以采纳。被告人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 被告人夏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