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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3-15 16:26 来源:枣阳市人民法院 阅读:1179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张坤舜:
本院受理原告邱爱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