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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阳一个体户盲目组织施工致人死亡获刑

发布时间:2014-05-26 11:35 来源: 阅读:753

   

施工现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个体建筑户 仍然组织人员施工,结果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5月21日,枣阳市法院一审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袁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处吕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

2012年2月23日,李某拟在自己的面粉厂院内建设两栋单元房,遂与个体建筑户袁某、吕某签订了一份房屋建设施工协议。随后,袁某在未取得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的情况下即雇请人施工,并购买升降机自行安装,未经劳动部门认可即投入使用。

当年5月5日,吕某在没有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情况下,受袁某的安排操作起重机。当起重机运送楼板到七楼后,干活的民工文某、张某来到起重机吊篮里搬运楼板,不想起重机钢丝绳突然断裂,文、张二人随同吊篮、楼板从七楼坠落在地,致文某抢救无效死亡,张某重伤。

事故发生后,经有关部门调解,文家获赔53万元,张家获赔12.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吕某在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安全生产条件未达标的情况下进行施工建设,因而发生重大事故,导致一人死亡和一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