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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枣阳市人民法院关于推进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03 17:37 来源:枣阳市人民法院 阅读:3515

枣阳市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枣阳市人民法院关于推进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人民法庭、机关各单位:

    现将《枣阳市人民法院关于推进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的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91223


 

枣阳市人民法院

关于推进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

运行的实施细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一性两化”、“三统一”的要求,为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成果,落实省高院关于推进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的指导意见精神,进一步强化质效意识和管理意识,构建执行长效机制。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职能界定

1.充分发挥执行指挥中心推进执行案件流程集约化重组、执行案件管理立体化交叉的集约化运行模式。不断拓宽和完善执行指挥中心功能。

2.推进执行人员分类管理机制改革,理顺执行指挥中心与执行实施团队的职责与关系。按照“大中心、小团队”模式整合执行力量,彻底改变“一人包案到底”或“团队包案到底”的传统办案模式。

3.全面梳理执行办案流程主要环节和执行管理重点内容,将执行办案过程中的9类事务性工作、5类技术服务、4项管理职责等统一剥离出来,明确相应工作要求和办理时限,有效提升执行工作质效水平。执行指挥中心负有指挥(5类)、办理(9类)、管理(4项)三类职责。

4、执行指挥中心负责集中办理核对立案信息和初次接待、制作发送格式化文书、财产查控、收发委托执行请求、录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财产处置辅助工作、接待来访、接处举报电话、集中“三推送”工作等事务性工作;为执行办案提供执行视频会商、4G单兵联通与执法记录仪使用、执行公开、决策分析等技术保障服务,有效落实繁简分流管理、流程节点管理、执行案款管理、终本案件管理、执行指挥管理等工作管理职责。

执行实施团队负责研判案情、制定执行方案,办理现场找人、现场找物、现场清空、现场处置、行为执行等判断性事项、核心性事项。

二、执行工作指挥

(一)负责执行指挥实体化运行(邓佳、张永娟)

1.执行指挥中心设立执行指挥管理平台专职或兼职管理专员,落实“5/8”(五个工作日、八小时)值守。负责管理执行指挥管理平台、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执行指挥应急调度服务平台等系统,及时响应签到,及时接收、处理上级法院的各项指令,并督促处理、按时反馈。值守情况及时向执行指挥中心领导或执行局领导报告。

2.执行指挥管理平台专职或兼职管理专员常态化办理以下重大事项:

1)每天登陆“值班巡查”模块值班签到;

2)每天登陆“上报下达”模块查看通知文件,并呈报局领导;

3)每天登陆“执行督办”模块接收、转办并及时回复节点督办、网拍督办、终本督办等各类督办事项;

4)每天登陆“事项委托”模块接收、转办并及时回复其他法院委托事项办理情况;

5)每天登陆“申诉信访”模块接收、转办并及时回复信访督办案件;

6)每天登陆“舆情管理”模块,关注并及时处理涉及本院舆情动态;

7)每周登陆“综合分析”、“执行质效”、“业务培训”、“数据监管”等相关模块,关注相关最新情况,并及时报告局领导;

8)根据相关工作需要,登陆人民法院执行指挥管理平台其他模块,操作开展相应工作。

3.建立法院执行指挥互联网应急调度系统,负责执行指挥应急保障。系统平台应具备执行值守、GIS可视化管理、外出执行现场场景实时接入、协同执行视频指挥、法官间视频沟通、现场执行音视频记录等应用功能。

(二)负责视频会商(网管员)

1.执行指挥中心根据执行实施团队指令,为需要通过“远程会商”系统(二套高清系统)进行的会商、听证、谈话、协调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服务。

2.执行指挥中心设立值班指挥区,应配备有音视频会商系统,并有专用电脑分别与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互联网相连通,以便于在会商期间随时登陆内网和外网查询信息。

3.执行指挥中心应确保第二套视频会商系统、音视频设备在工作日工作时间可随时启用(包括发起会商和接受其他法院发来请求加入会商)。值班指挥区值班人员应能够熟练使用、操作视频会商系统。

(三)负责移动执行(网管员)

1.执行指挥中心的执行指挥系统应与单兵执行系统、车载指挥系统联通,执行局、执行团队负责人可通过执行指挥系统了解执行现场情况、发出执行指令,及时处理突发情况。

2.上级法院在开展联合执行等大型执行活动时,可通过执行指挥系统,对执行现场进行指挥,对辖区内执行力量进行调度。

3.大力推进执行移动办案平台的建立和使用。推进给执行人员配备数量充足的4G、5G单兵设备,4G、5G单兵设备应确保能与法院执行指挥系统连通。

4.配备执行指挥车、无人机等装备,并确保上述装备能够搭载4G、5G单兵系统随时与执行指挥中心连通。

5.给执行实施团队配备充电附属设备并提供充足的网络流量,确保在任务时间较长的情况下4G、5G单兵设备的持续正常使用。

6.进行拘留、拘传、搜查、强制腾空等执行措施时,必须使用执法记录仪或4G、5G单兵系统设备,全程记录并及时上传至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

(四)负责执行公开

1.执行指挥中心应配合执行实施团队,公开执行案件主要流程节点信息:

1)执行立案公开:在执行案件受理后,运用12368平台以短信的方式将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承办人及联系方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2)执行措施公开: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网上冻结、扣划、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时,运用12368平台以短信方式告知当事人,并向当事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3)强制措施公开: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时,向被执行人出示有关法律文书,告知救济途径。

4)财产处分公开:在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委托评估、拍卖、变卖时,严格依法采取公开的方式选定评估机构,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评估结束后,及时向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送达评估报告;拍卖、变卖结束后,及时将结果告知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5)财产分配公开:在执行财产分配时,向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告知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到位金额、分配原则和分配方案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必要时,组织各方当事人听证。

6)结案信息公开:在执行结案后,将执行结果告知当事人。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并援引相应的法律依据,告知申请恢复执行的条件和程序。

2.执行指挥中心配合执行实施团队,公开执行文书。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法律文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执行工作保密要求以及涉及未成年人等不宜公开的文书材料外,一般都应予以公开,明确告知当事人可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看。

3.执行指挥中心应做好其他执行公开工作:

1)执行工作规范的文件,及时在本院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公示;

2)当事人执行立案时,即告知三级法院24小时执行举报电话及本院执行微信公众号;

3)在诉讼服务中心、执行事务大厅设置电子显示屏和告示栏,滚动播放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惩戒情况,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执行风险等内容;

4)在诉讼服务中心、执行事务大厅设置专用电脑,方便当事人查询案件信息;

5)对重大执行行动进行全媒体网络直播。

(五)负责考核奖励

1.我院以执行指挥中心提供的数据和信息为主要依据,对执行工作实行单独考核、对执行人员进行绩效考核。执行指挥中心负责相应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

2.执行指挥中心应定期通过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调取法院和办案人员收结案情况、流程节点完成情况、采取执行措施情况、当事人信访投诉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违法违纪情况以及其他执行工作开展情况等数据,报送院、局领导,为上级法院和本院领导决策分析提供基础信息。

3.执行指挥中心应实时动态掌握本院及襄阳辖区法院执行案件质效和综合管理质效指标数据及排名情况,并定期通报。发现相关指标出现异常的,应立即查找原因,及时向院、局领导汇报。

三、执行案件办理

(一)集中核对立案信息和初次接待(王智勇)

1.执行部门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执行初次接待窗口,由执行部门安排专职专员王智勇负责接待事宜。。

2.执行初次接待窗口负责执行立案前的执行案件及当事人基础信息采集核实、权利义务告知、执行风险提示等一站式接待服务工作,应认真完成以下工作:

1)确认申请执行人送达地址及手机号码;

2)了解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情况,包括被执行人身份信息、被执行人状况(被执行人实际住址、工作地点、实际经营地、联系电话、审判阶段是否公告送达、涉及关联执行案件等情况)、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抵押或质押情况、保全情况等);

3)告知申请执行人权利义务和风险提示,如提供执行线索、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悬赏执行、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等。

3.专职专员在接待时,应完整、准确地做好“初次接待谈话笔录”。笔录要由谈话人、记录人、被谈话人签名并随卷移送。未进行初次接待的案件应制作未进行初次接待原因的说明,由执行初次接待窗口工作人员签名并随卷移送。“初次接待谈话笔录”、“未进行初次接待原因的说明”应装订入执行案件卷宗正卷。

(二)集中制作格式化法律文书和网络查控(刘涛、邓佳、黄怡、高杰、王优)

1.执行指挥中心设立文书制作和网络查控组,统一负责执行案件网络查控、格式化法律文书的制作和文书上网工作,负责本院安排的失信被执行人查询工作。

2.文书制作组统一制作格式化法律文书包括:

1)执行通知书;

2)报告财产令;

3)财产申报表;

4)限制消费令;

5)查封、扣押财产等控制性裁定;

6)执行指挥中心或执行实施团队交办集中制作的其他法律文书。

3.根据法律、司法解释、最高院文件规定必须经合议庭审核或评议的事项,不得由文书制作组统一制作法律文书。

4.集中制作的法律文书应尽可能借助执行办案系统中的统一文书模版自动生成,以提高文书制作效率。文书自动生成后,文书制作人员要结合案卷材料认真核对,核对无异的,加盖院印并予以打印。

5.线上财产查控专员原则上在收到案卷材料24小时内发起“总对总”网络查询。

6.网络查询结果反馈后24小时内,线上财产查控专员应打印“总对总”系统反馈表。对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票、工商股权财产的,作如下处理:

1)能够网络冻结的,由网络查控专员时发起网络冻结,并在反馈表上注明,网络冻结材料应及时打印入卷。

2)对查询发现的被执行人线下财产位于辖区范围(地级市)之外的,在3个工作日内移交事项委托专员张永娟,委托财产所在地法院查封、扣押。

上述工作应在15日内完成,将相关卷宗材料移交线下财产查控、文书送达组(简易案件除外),办理好交接手续。

(三)集中线下财产查控和文书送达(董俭、赵定刚、普光友、许邦军、李贺、徐坤)

1.执行指挥中心设立线下财产查控和文书送达组。集中负责仍需线下进行的不动产、车辆、工商股权、银行流水等财产查控工作和上述执行文书送达工作。

2.关于文书送达工作:应查阅审理卷宗和初次接待笔录,调取送达地址确认信息,确定具体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首次见到被执行人的,应责令其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一送:首选电话通知被执行人来院领取文书;二送:被执行人无法联系或拒不来院的,应向其户籍登记的住所、暂住地、工商登记地邮寄送达;三送:邮寄送达被退回的,则直接送达,被执行人拒收的,应拍照签字确认;四送: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无法通过收转发或者其他方式(包括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发出的,应收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证据材料,附表说明原因。

以上送达工作,应符合法律规定程序性要求,确保送达的合法有效性。

3、关于线下查控工作:除不动产、车辆、工商股权、银行流水外,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如家庭承包土地及其地力补助账户信息、家庭收入主要来源、到期债权等。线下查控所需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可交由文书制作组集中制作。

4.财产查控和文书送达组可以根据查控事项类型集中排班,确保在排班当天将查控事项完成。

以上工作应在30日内完成,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将相关卷宗材料移交执行实施团队;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将相关卷宗材料移交终本管理组。办理好交接手续。

(四)集中发送、接收委托执行请求(事项委托专员张永娟)

1.张永娟负责事项委托发送、接收委托执行工作。财产调查类事项委托,由线下财产查控和文书送达组在文书送达阶段完成。相关工作流程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执行事项委托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进行。

2.执行实施团队需要办理特定事项委托的,应制作好相应法律文书(对于扣划类,需包含:执行依据、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双人双证;对于查封、续封、解封类,需包含:执行裁定书、送达回证、协助执行通知书、双人双证)并移交张永娟,由张永娟制作委托执行函,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事项委托工作,并负责后续跟进和催办,受托法院反馈的,应及时打印相关办理材料并移交执行实施团队。

3.张永娟应每日查看执行指挥管理平台事项委托模块更新情况,对于上级法院转发的受托案件及时接收,彩色打印并按银行、房产、股权、送达调查等分类转交现场查控组实施完成,完成后将反馈材料和回执彩色扫描上传到执行指挥平台该受托案件下,网上回复委托法院,即办结完成。所有受托案件需在3日内接收,在限期内完成。

(五)集中录入失信名单和限消信息(失信限消录入专员邓佳)

1.执行指挥中心设立失信限消录入组,配备失信限消录入专员。专门负责根据执行指挥中心和执行实施团队作出的决定,集中在系统中公布、撤销、更正、删除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发布、撤销限制消费信息,以及撤销被执行人公开信息。

2.失信限消录入组在收到执行指挥中心和执行实施团队作出的公布、撤销、更正、删除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决定,以及发布、撤销限制高消费信息后,应对失信被执行人身份进行再次核查确认,防止操作对象错误。

3.失信限消录入组应在收到执行指挥中心和执行实施团队的决定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录入工作。

4.失信限消录入组根据上级法院或者本院统一工作部署安排,负责向各级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台、诚信“红黑榜”等集中推送典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集中办理财产处置辅助工作(财产处置专员张永娟、社会辅助人员)

1.执行指挥中心应设立财产处置辅助组,配备财产处置专员两名。可商请社会辅助机构派员驻点办公,负责集中办理涉执财产评估、发布拍卖公告、录入拍卖信息、接待竞买人实地看样及其他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

2.对涉案财产处置变现需要委托评估的,执行实施团队在移送评估前应当预先对涉案财产的权属状况、占有使用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填写《评估工作交接表》,移交财产处置组。相关工作流程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法院网络司法拍卖有关规定要求进行。

3.通过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方式确定涉案财产处置参考价的,原则上由执行实施团队负责。相关工作流程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要求进行。

4.执行实施团队决定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制作并送达拍卖裁定书,拍卖裁定书随同拍卖标的现状调查报告(包括财产的权属权利负担、占有使用、欠缴税费、质量瑕疵等)、首封协执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确定拍卖标的保留价的合议笔录、产权登记证书、当事人身份信息等,一并移交财产处置组。

5.拍卖标的现状调查报告应根据不同财产类型评估所需材料内容调查清楚。

6.财产处置专员应在收到执行实施团队拍卖裁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拍卖公告,交由院局领导或执行实施团队法官签发后发布上网,并在发布上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拍卖公告送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7.财产处置专员应关注拍卖进展,并负责维护网络拍卖系统。当次拍卖流拍的,及时告知执行实施团队法官启动次轮拍卖程序或变卖;拍卖成交的,应及时打印拍卖成交确认书,并联系买受人交付拍卖尾款。

8.拍卖款项全额缴纳后,财产处置专员应在当天告知执行实施团队,由执行实施团队在3个工作日内制作拍卖成交裁定、产权过户协助执行通知等法律文书,并送达当事人。

9.执行法院将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委托社会机构承担的,财产处置组负责对其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七)集中接待来访和司法救助(杨天峰、董定明)

1.我院在信访室设立执行来访接待窗口,由执行局指派专人杨天峰负责对未经预约的来访人员进行集中接待。

2.接待人员应对来访人员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涉及案件的案号、反映的问题和诉求、提交的材料等进行登记(接访登记表样式见附件),并接收来访人员提交的材料。

3.来访人员为申请执行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来访要求了解执行案件进展情况的,接待人员在不影响案件后续执行工作的情况下,应调取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信息或案件卷宗,将相关案件信息向其公开。

4.对于来访人员反映的情况和提出的问题,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需要完善材料的应当当场给予指导;不能当场答复的,或者需要立案办理的,应及时移交承办案件的执行实施团队或执行局领导处理。

5、张永娟负责将执行局领导督办的信访案件录入执行管理平台,杨天峰具体负责执行管理平台全部信访案件的督办工作。

6、董定明协助杨天峰做好司法救助材料的收集、审核、统计、上报工作。

(八)集中接处举报电话(邓佳)

1.执行指挥中心应设立执行线索举报电话,确定专人负责接听、处理。本院及上级法院执行线索举报电话应向社会公开,并在初次接待时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指挥中心也可以设立举报微信等其他方式接收执行线索举报。

2.接听执行线索举报电话,应在与来电人通话过程中完成以下工作:

1)核实来电人身份;

2)告知来电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扰乱、妨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法律后果;

3)确定举报电话涉及的案件及其承办执行实施团队;

4)登记来电内容(接处举报电话登记表见附件);

5)告知来电人执行法院下一步处理流程,提示其积极配合下一步执行工作。

举报电话通话应全程录音,留档备查。

3.遇到以下情形,举报电话接听人员应立即通知相关执行实施团队或报指挥中心领导协调调度执行力量进行处理:

1)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及其他知情人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向执行法院报告并要求立即对被执行人采取控制措施的;

2)通过正常执行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及其他知情人发现财产线索,向执行法院报告并申请立即对该财产采取控制或执行措施的;

3)案件在正常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认为如不迅速采取控制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有可能潜逃或可供执行的财产有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申请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

4)需要立即出警处置的其他情形。

4.举报电话接听人员对于来电人咨询的问题或反映的情况能够立即答复或处理的,应立即答复或处理;

需要完善材料的应当给予指导;不能立即答复或处理的,应将相关问题和情况及时反馈给执行实施团队,并向来电、来信者做好释明工作。

5.执行指挥中心应落实工作日(含部分节假日)工作时间值班制度和24小时备勤制度,以提升对执行举报的响应速度。执行指挥中心值班、备勤人数应根据具体工作需要确定,值班人数不得少于一名执行工作人员和一名技术保障人员,备勤人数不得少于一个执行实施团队。备勤人员在备勤期间应确保手机24小时畅通,并不得离开本地、不得饮酒。

(九)集中推送联动信息(邓佳、张永娟)

1.法院应在市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社区、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作用,建立向组织人事、纪检监察、教育、民政等部门集中推送执行案件信息机制;继续完善向街办(乡镇)、综治办、文明办以及网格化管理系统集中推送执行案件信息机制。

2.对于经网络查控和一般财产调查未能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的下列执行实施案件,应当定期向被执行人所在街办(乡镇)集中推送案件信息:

1)立案三个月以上、执行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下的未执结(含终本案件)执行实施案件;

2)涉企业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执行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上的未执结(含终本案件)执行实施案件。

3.对于涉党政机关、公职人员等特殊主体的执行实施案件,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执行法院应当先主动释明后果,发函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告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及后果。如仍拒不履行的,可有针对性地向上级主管部门(或组织部门、纪检监察)发出司法建议,并及时报告同级党委政法委牵头协调处理。

4.对于金融案件(重大民商事案件)及民间借贷纠纷等系列、关联案件,执行法院应当向金融、保险、证券等金融监管部门通报执行实施案件信息;对于影响社会稳定、涉及多部门的系列案件,及时报告同级党委政法委牵头协调解决。

5.对于已穷尽执行措施但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生活特别困难需要救助的执行实施案件,执行法院应当向申请执行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发出给予社会救助的司法建议,及时推送执行案件信息。

6.法院对于拟向有关协同部门推送的执行实施案件,应当全面了解掌握案件当事人及其财产的基本情况,确定需要相关职能部门、乡镇(街道)、社区(村)协助执行的内容,将案件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的主要信息与司法建议书,一并送达相关职能部门或者被执行人所在乡镇、街道办。

四、执行案件管理

(一)繁简分流管理(曹辉、邓佳、张永娟)

1.执行指挥中心设立简易执行案件办理团队(刘涛、邓佳、黄怡、高杰、王优)负责办理简易执行案件。

2.首次执行案件办理过程中,应综合初次接待反馈、案件类型、网络查控结果等情况,以是否有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是否有财产需要处置为标准,实施繁简分流,做到简案快执、难案攻坚。

繁简分流管理工作在立案后分案阶段,由执行局统一实施管理。

3.以下案件可列入简易执行案件办理:

1)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控到或通过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执行前保全的银行存款、支付宝(余额宝)账户、现金等财产足以清偿债权的;

2)不动产、机动车过户案件;

3)通过向有关单位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可以办结的行为执行案件;

4.下列案件不得列入简易执行案件办理:

1)排除妨碍、强制拆除、房屋迁让类案件;

2)被执行人有财产虽足以清偿债权但需处置的案件;

3)上级法院及本院交办、督办的案件。

(二)流程节点管理(曹辉、邓佳、张永娟)

1.执行指挥中心应设立综合管理组,配备案件质量管理专员,负责执行案件收案、分案、执行指挥管理平台、各流程节点管理、执行案款管理、终本案件管理、结案审查等工作。

2.流程节点管理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立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

2)网络查控:立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启动“点对点”“总对总”网络查询,并在30日内完成网络查控工作。终本案件要求结案前3个月再次发起“总对总”查询。

3)传统查控:立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启动传统查控,包含调查、传唤、搜查、悬赏执行、司法审计等。同时应在30日内完成传统查控登记工作,并点击“财产情况”分析,确认是否满足申请金额。

4)强制措施和失信惩戒措施:拘传、罚款、拘留、追究拒执、限制出境、委托律师调查、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节点信息录入情况。

5)终本约谈: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并听取其意见。

6)发放案款:执行款到账后30日内应发放案款,因特殊情况未及时发放的,应书面说明理由报局领导审批。

7)终本恢复:执行指挥平台终本模块中“统查有财产需处理案件”在已核实有财产之日起7日内应决定是否恢复执行。

对在关键流程节点出现超期预警提示的,案件质量管理专员应及时提醒办案人员采取相应执行措施。

3.案件质量管理专员负责审查案件报结是否符合法定结案条件。同时应审查结案信息中必填项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包括:申请执行标的额、结案标的额、申请人放弃标的额、执行到位标的额、结案日期、结案方式、结案事由等。

4.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报结的,案件质量管理专员应审查:

1)是否符合终本实质要件,即被执行人是否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卷宗中必须有相关财产调查材料;

2)是否符合终本程序要件,主要审查系统节点是否具备以下四项内容:结案前三个月进行“总对总”查控;对案件进行传统查控;进行终本约谈;发布限制消费令。

5、为便于流程节点管理,要求办案过程中将相应卷宗材料同步扫描上传至电子卷宗(包括执行视频),信息录入全面、及时、准确。

(三)执行案款管理(曹辉、邓佳、张永娟)

1.执行指挥中心应当设立案款管理专员,负责“一案一账号”执行案款管理系统的实时监控、管理维护工作。发现收发案款异常情况应及时告知执行局局长和执行实施团队。

所有执行案款收支均应通过“一案一账号”执行案款管理系统办理;现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交付的,也应在执行案款管理系统中补录相关进出帐信息。

2.执行案款管理专员负责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流程进行监督管理:

1)督促承办人按照办案流程完成执行款发放。

2)督促承办人在收到财务部门执行款到账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执行款的核算、执行费用的结算、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和执行款发放等工作。未按期发放的,督促承办人向执行局长或主管院领导书面说明原因,符合法定条件的,经执行局长或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可以延缓发放。

3)对未发还的款项通过查看案款系统和收发结算票据进行统一管理:案款系统主要针对尚有余额且认领时间已超一个月以上的案款进行跟踪管理;结算票据针对的是认领时间在一个月内的案款。认领时间超过20天以上的,应督促承办人办理款项发放手续。

3.案款管理专员负责对下列不明案款进行监督管理:

1)通过“一案一账号”系统汇入的执行款无需承办人手工认领,款项将直接进入相关案件账下,提醒承办人查看并及时发还款项;

2)通过本院总账号汇入的执行款,在案款系统中通过对缴款人、银行附言等主要信息查询来初步辨认执行款,督促相关承办人认领款项。

(四)终本案件管理(曹辉、董定明、唐盈月)

1.执行指挥中心应设终本案件管理组,负责终本案件的集中动态管理。

2、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拟终本结案的案件,由终本案件管理组审查。对不具备司法制裁条件的,约谈申请执行人后办理终本结案手续;应给予司法制裁的,及时制作拘留、罚款决定书,移交执行实施团队办理。被执行人经拘留、罚款后,能够结案的,由执行实施团队办理结案手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经拘留、罚款后仍不能结案的,移交终本案件管理组办理终本结案手续。

3.终本案件有以下情形应当恢复执行立案:

1)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2)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3)已终本案件,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

4)在执行监督或案件检查中发现终本案件不符合法定结案条件的。

终本案件恢复执行立案,原则上应由执行领导初步审核后,再交由立案庭立恢复执行案件。

4.终本案件管理组负责管理的事项包括:

1)定期登录人民法院执行指挥平台和终本案件管理系统查看网络查控系统定期轮询结果,反馈有财产的案件应报告组长初审是否立恢复执行案件;

2)制作终本案件续冻结、续查封、续边控材料;

3)涉及被执行人财产在其他法院处置的,及时发起参与分配,款项到账后制作分配方案;

4)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查封冻结经审查准许的,制作裁定解除查封冻结措施。

五、执行异议案件办理(郭群青、杨天峰)

郭群青负责执行异议案件办理工作,杨天峰予以协助。

六、其他

(一)在推行执行流程集约化工作模式过程中,执行指挥中心各组之间,指挥中心与执行实施团队之间应无缝对接、分工协作、密切配合。执行局配套制定相关工作考核标准,将执行办案质效和执行事务性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年终绩效考核范围。

(二)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1月6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