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王某,因犯拒不执行裁定罪,湖北省枣阳市法院在第一科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后,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07年10月17日,王某与枣阳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园支行(原枣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园分社)签订“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11月8日,公证部门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对上述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2009年5月17日,由于王某未按合同约定偿还本息17万余元,东园支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随后,法院下发裁定,将王某所有的一辆大货车予以查封、扣押。不料,收到裁定书的王某拒不交出车辆,并在执行人员多次书面、电话通知情况下,继续隐瞒、转移车辆,致使裁定无法执行。
鉴于王某已触犯拒不执行裁定罪,法院遂将该案移送枣阳警方立案侦查。2014年12月10日,王某在海南省东方市被警方抓获。12月24日,在法律强大的威慑面前,王某终于明白自己因违法拒绝执行摊上了“大事”,立即主动要求与东园支行协商,付清全部本息,并取得了金融部门的谅解。为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