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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这个案例 ,一起对毒品坚决say “NO!”

发布时间:2023-06-26 08:54 来源:枣阳市人民法院 阅读:482

     今天是第36个国际禁毒日,枣阳法院特发布一起涉毒犯罪案例,旨在发挥典型案例在禁毒普法宣传中的教育、评价、指引、示范作用,有效打击、震慑毒品犯罪,营造全民禁毒浓厚氛围。

基本案情

     雷某,1970年出生,自2008年起至2018年8月,十年间,因犯挪用公款、多次吸食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等罪,先后四次被判刑。2021年上半年,雷某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为找一个更轻松、更挣钱的工作,开始铤而走险做起贩卖毒品的“生意”。

     2021年2月20日,雷某接到吸毒人员叶某向其寻求“帮助”购买毒品的电话,并收到微信转账1000元后,在枣阳市某路口卖给叶某冰毒0.6克。之后,又多次向叶某贩卖冰毒。2021年9月28日和30日,雷某向吸毒人员张某贩卖冰毒0.7克,并通过微信收取毒资1100元。

     2022年3月18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雷某被警方刑事拘留,后被批捕。庭审中,雷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至9月,被告人雷某向叶某、张某贩卖毒品共6次,贩卖冰毒共计2.4克,获得毒资人民币共计3900元。

法院判决

     枣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雷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雷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对其从重处罚;雷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遂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雷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毒品不仅严重损害吸毒者的身心健康,同时也会滋生其他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治安,因此,我国对毒品相关犯罪一贯秉持严打态势。本案中,雷某贩卖毒品的数量为2.4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枣阳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雷某判处刑罚,有力打击了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对心存侥幸图谋进行涉毒违法犯罪的行为人起到了较强的警示教育作用,同时也体现了人民法院从严惩治毒品犯罪、净化社会环境的坚定决心和司法担当。同时,法官也在此提醒广大市民,为了家庭幸福和社会安宁,请珍爱宝贵生命,自觉抵制毒品,切勿以身试毒、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二)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三)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

    (四)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