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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昌宝诉被告李华及孙永轩、孙世旺、叶柏琴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13-11-11 11:09 来源: 阅读:5326

李华:

        本院受理原告王昌宝诉你及孙永轩、孙世旺、叶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兴隆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0一三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