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好借好还,再借不难”。可有人却利用他人助人为乐的善心,“借”了东西不还。近日,一名通过“借”他人电动车进行诈骗的男子张某忠,因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枣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责令其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2020年7月1日,在枣阳市建设路开修车店的周某报警称自己的电动车被人骗走了。原来当天上午,一男子找到他,以修车和借用电动车买烟为由,将周某的一辆黑色台铃牌二轮电动车(价值2904元)骗走。2021年1月12日11时许,又有一名群众报警称一陌生男子,订餐后以借用电动车喊人吃饭为由,将其一辆灰色台铃牌二轮电动车骗走,该电动车价值为2432元。 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后,迅速组织警力展开侦查。通过调取公共视频锁定犯罪嫌疑人张某忠,在循线追踪至其落脚点后,于2021年3月24日将其抓获。经查,嫌疑人张某忠,本地人,曾三次因诈骗入狱。自2020年6月份以来,其又以借用电动车为由行骗28次。 该案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枣阳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经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向其出示相关现场视频截图,张某忠辨认后称不是本人,再三辩解自己最近没有骗取他人的电动车。 枣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忠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忠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忠的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证据不符,不予支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及归案后的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而“自愿”地交出财物,这是诈骗行为区别于盗窃、敲诈勒索、抢劫等行为的主要特征。被侵害人表面上“自愿”地交出财物,实质上是违背其真实意愿的。因此,成立诈骗罪构成要件主要分为四点:1、实施欺骗行为;2、使被害人产生或者维持错误认识;3、被害人基于这种错误认识处分财物(具有处分意识);4、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损失。本案张某忠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上述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