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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执行“硬举措”,“消失的他”主动履行还款义务

发布时间:2025-10-16 14:49 来源:枣阳市人民法院 阅读:418

“对不起法官,我不应该漠视法律、抗拒执行,更不应该用不恰当的方式来表达不满,我现在就把钱还上......”近日,枣阳法院执行局在执行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依法对一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并辱骂法官的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促使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并写下道歉信认真反思悔改,有力保障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权威。


案件源于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2019年8月,孙某某因资金周转急需用钱,向罗某某借款15万元。借款到期后,罗某某多次催要,孙某某却始终以各种理由拖延,无奈之下,罗某某只得向枣阳法院提起诉讼。


后经枣阳法院判决:孙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罗某某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然而,判决书生效后,孙某某却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罗某某多次联系无果,遂向枣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拒不配合还辱骂法官,司法拘留!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然而,被执行人均置之不理,认为自己能够“逍遥法外”。


为督促其履行,执行法官前往孙某某家中,发现仅孙某某父母在家,于是详细说明了案件情况、孙某某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以及拒不履行将面临的一系列严重后果,希望家人能告知孙某某的下落。


“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履行,孙某某不还钱的话,要被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高消费,以后的工作生活都要受到影响的。”执行法官向其父母耐心讲述道。


正当法官向其家人询问情况、耐心释法明理时,躲在暗处的被执行人孙某某却打来一通电话,对执行法官进行肆意辱骂,言语恶劣,执行法官将其电话挂断后,孙某某又接连拨打法官的电话继续进行辱骂。


鉴于孙某某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执行秩序,妨碍了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致使执行工作无法正常进行,法院依法对其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并对其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的强制执行措施。

多措并举,执行款一次履行完毕!  


后申请执行人罗某某向执行法官提供重要线索:孙某某近期有出国做生意的打算。执行法官敏锐意识到,限制出境可能成为推动案件执行的关键突破口。于是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经过依法审查,对孙某某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原本指望通过拖延、躲藏甚至对抗来逃避债务的孙某某,在得知自己被拘留以及被限制出境时,迫于层层加码的强制措施带来的巨大压力,主动联系申请执行人罗某某,通过双方沟通协商,孙某某于10月14日来到枣阳法院,一次性付清执行款126000元,并向执行法官手写道歉信,剩余执行款申请执行人主动放弃,该案顺利执结完毕。


下一步,枣阳法院将持续加大执行力度,充分运用失信惩戒、限制高消费、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严厉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决捍卫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行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同时,也在次提醒:法律尊严不容亵渎、司法权威不容挑衅,作为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尊法守法,依法依规理性表达诉求和异议,切莫触碰法律底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