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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阳一男子偷19只鸡卖900元被判罚金3000元

发布时间:2014-07-16 11:27 来源: 阅读:1112

   

“偷鸡不成蚀把米”来源于民间的一个传说,说的是鸡没有偷到,反而损失了一把米。而如今,湖北枣阳的王某,鸡倒是偷着了,却被罚款三千。8月12日,偷盗农户19只鸡的王某,因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湖北省枣阳市法院判处其罚金三千元。


  29岁的王某系一无业人员。2012年3月18日下午,王某骑摩托车来到枣阳市太平镇大王村六组,将农户家中的9只鸡盗走。得手后,又窜至新市镇王大桥村三组,盗走村民家的7只鸡。随后又将新市镇洛北村十二组村民家的3只鸡盗走。


   警方接到群众报案后,于今年4月4日将王某抓获。其半日内先后3次盗窃他人家鸡19只,价值900元,赃款已挥霍。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鉴于王某归案后认真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