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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孩子非亲生,养父向生父索要抚养费......

发布时间:2023-10-13 15:14 来源:枣阳市人民法院 阅读:340

(10.13)【以案说法】发现孩子非亲生,养父向生父索要抚养费.......png

 引言

     丈夫发现抚养多年的女儿竟不是自己亲生的,遂将孩子生父诉至法院,索要9年来的抚养费,法院能否支持?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基本案情

     铁柱(化名)与翠花(化名)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于2014年生下二女儿小翠(化名)。小翠自出生后一直随铁柱与翠花生活,并由铁柱与翠花共同抚养。后铁柱怀疑小翠非亲生女儿,而是由大壮(化名)和翠花所生。2022 年11月,铁柱向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对大壮与翠花的毛发做 DNA 鉴定。后根据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DNA 检测意见书,检测结果显示大壮确与小翠存在亲子关系。由于小翠一直以来由铁柱抚养,大壮在小翠成长期内未尽法定抚养义务,未支付任何抚养费,铁柱遂将大壮诉至法院,要求大壮支付其抚养小翠截止2023年1月的抚养费共计114036元。

法院审理

     本案中,大壮在明知第三人翠花有配偶的情况下,仍与翠花发生不正当关系,致翠花怀孕并生有一女,双方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大壮作为小翠的亲生父亲,对小翠应履行法定抚养义务。铁柱并非小翠的生父,不负有抚养小翠的法定义务,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认为小翠为其亲生子女而进行抚养,必然遭受经济损失。而大壮却因被抚养人小翠由铁柱抚养,而免于支出本应由其负担的亲生子女的抚养费用,属于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益,并致使铁柱利益受到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及第九百八十七条之规定,本案大壮的行为符合不当得利的法定构成要件,铁柱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经核算,小翠从2014年7月至2023年1月期间的抚养费应为93408元,故依法判定被告大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铁柱支付垫付的抚养费93408元。宣判后,双方均表示服从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夫妻双方互负忠实义务。本案系受欺骗方主张向孩子生父索要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构成不当得利需具备以下几点:一是一方获得财产利益。此处的获得利益包括财产的消极增加,如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二是另一方受有损失。既可以是财产的积极减少,也可以是财产的消极减少;三是一方获益与另一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获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本案中,被告大壮属于无法律上的原因而获有不当利益,相反原告铁柱受有财产上的损失,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符合不当得利的要件。因此,原告铁柱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对其要求大壮支付抚养费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法官提醒,婚姻本是男女双方真诚相爱,对爱情和生活能够负起责任,而选择生活在一起。因此,夫妻间应相互忠实,这是婚姻健康和谐的本质要素,既是法定义务,又是基本的道德要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