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鄂0683民初652号彭广要与李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2-03-11 09:47
来源:枣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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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鑫:
原告彭广要诉你(2022)鄂0683民初65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王城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2022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