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人身损害赔偿、工程质量及工程造价等类案件大多需要司法鉴定,然而,由于诉中司法鉴定的期限较长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及时审理,导致法院审判工作出现“梗阻”。
打通“堵点”,才能解决“难点”!
基于此,今年来,枣阳法院认真践行“如我在诉”的理念,主动聚焦司法鉴定中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积极探索以“审查前置、建章立制、全程监管、考核评价”为“四轮驱动”的新模式,审判质效得以提升,办案周期得以缩短,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得以有效提升。
据悉,今年上半年,枣阳法院共受理对外委托鉴定案件196件,办结115件,其中新收诉前鉴定140件,占新收司法鉴定案件71.43%,旧存办结87件,合计办结202件。向司法鉴定机构发出催办通知53件次,鉴定评估周期缩短至33天,超期鉴定案件全部清零。
审查前置,审慎启动程序
针对部分当事人滥用司法鉴定拖延时间,增加对方诉讼成本这一难题以及个别办案法官以司法鉴定为由规避超审限这一漏洞,枣阳法院建立必要性审查前置机制,由院庭长审核把关,解决“鉴不鉴”的问题。对于法官通过现场勘验以及通过审判经验就可以得出结论的,不予鉴定,避免将简单问题复杂化、浪费司法资源。
对于可以在鉴定前咨询专家给出专业意见的案件,或是通过定向询价、网络询价确定参考价的,不再鉴定,避免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司法鉴定部门如认为不属于鉴定评估事项,应及时与承办部门协商或向分管院领导汇报,确有鉴定必要的,在委托前组织双方找出争议焦点,明确鉴定事项和范围,避免多次退补材料导致鉴定周期延长。
自今年4月推行审查前置以来,避免启动非必要鉴定案件5件、涉房地产评估案件10余件。
建章立制,规范流程管理
工作有序推进,要靠制度规范管理。
枣阳法院出台《关于建立诉前鉴定与诉前调解衔接工作实施方案》,对诉前司法鉴定的适用条件、鉴定机构的选定、鉴定异议的提出与处理、诉前鉴定后诉前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等作出细化规定。
制发《关于集中办理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指定破产管理人等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明确对当事人提出的鉴定申请,承办部门应于3日内确定是否需要委托鉴定,确需委托的,自提出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向司法技术部门的移交;司法技术部门应于收案后7日内组织当事人完成鉴定机构的选择,10日内完成对外委托移送。
一系列制度明确了各部门工作职责,进一步规范了司法鉴定、评估流程管理,切实提高了鉴定工作效率。
全程监管,压实工作责任
没有监督,就难以保证鉴定活动的合法和有序进行,难以保证诉讼工作的质量。
为此,枣阳法院对司法鉴定案件,从启动受理、移交材料、审核收案、选择专业机构、对外委托、沟通协调、出具报告等各个流程,严格把控时间节点。
司法鉴定部门每周通报移交和委托情况,提示院庭长关注鉴定案件流程节点,对应节点责任,及时向承办人员或鉴定机构发出督办;对已办结司法鉴定案件,及时督催审判人员(或合议庭)开庭审理,及时裁判;对履职不到位、工作拖延造成案件超期、长期未结,移交政治部督察室启动问责,确保司法鉴定从启动到办结全流程闭环管理,切实压实司法鉴定各环节责任,促进转变工作作风,为案件审理提速增效奠定基础。
今年5月,一名法官因拖延移送鉴定补充材料被全院通报批评,司法鉴定部门负责人因对鉴定机构监管不力被约谈提醒。
考核评价,实行动态管理
武汉市某医院司法鉴定所迟迟不出鉴定意见,严重影响审判工作。近日,枣阳法院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其暂停委托一年处理决定。
枣阳法院在审理王某洋与张某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武汉市某医院司法鉴定所在接受法院委托工作函后,无故不明确是否接受委托、接受委托后又无故拖延出具鉴定意见,严重影响到案件的正常审理。为此,枣阳法院按照有关规定,决定对武汉市某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上述处理。
为保障鉴定评估工作高质高效完成,枣阳法院出实招、见新招,强化对专业机构业务能力、工作质效、服务水平等考核评价,通过年度考核和实时动态监管相结合,发挥了“体检单”作用,推动专业机构积极勤勉履职。
同时,对鉴定评估工作不力的,及时约谈提醒、限期整改,直至停止该鉴定机构在本院半年至一年的委托工作。该工作模式实施以来,提高了委托鉴定效率,减少了委托鉴定时间,缩短了诉讼周期,确保了鉴定意见客观公正。
今年1-6月,通过对38家专业机构办理委托事项的监管评价,平均用时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专业机构有18家,用时最短的仅12天。对5家平均用时超过100天的专业机构,分别给出惩戒建议,报上一级法院纳入“黑名单”管理,在全襄阳市法院中首开先河。
下一步,枣阳法院将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导向,进一步树牢“如我在诉”意识,扎实推动司法鉴定工作快捷高效开展,助力审判质效持续提升,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