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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间暴力抢劫,一男子获刑三年八个月

发布时间:2021-11-02 09:47 来源:综合办 阅读:602

夜黑风高,一男子暴力抢劫女子财物。近日,枣阳法院经审理,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责令被告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1万元,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等经济损失2355.70元。


案情回顾

2021年5月以来,男子张某某多次到杨女士经营的麻将馆打麻将,由此认识了杨女士。6月14日21时许,张某某在麻将馆附近玩时,见杨女士背着背包进入麻将馆,萌生了抢劫的想法,并在旁边等待。

6月15日凌晨1时许,张某某见杨女士关麻将馆门准备回家后,便先行驾车赶到杨女士住处等候。待杨女士步行至离家门口不远处时,张某某迎面上前拽住杨某某头发将其按倒在地,接着便去抢杨女士的挎包。见杨女士不松手,张某某抱住杨女士头往地上磕,又将杨女士拖拽至路边,待杨女士失去反抗能力后,张某某便将杨女士身上的挎包和手机抢走后逃离现场。随后,张某某驾车行驶至丹阳工业园十字路口,将杨女士挎包内11000余元现金取出,将手机、挎包及自己作案时所穿衣服、鞋子等丢弃。

经伤情鉴定,杨女士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1年6月16日,张某某被警方抓获。


法院判决

枣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张某某由于抢劫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女士造成经济损失2355.70元,杨女士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并无不当,应予支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及归案后的悔罪表现,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律链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