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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阳首判拒不支付报酬罪 欠薪68万获刑一年半

发布时间:2015-07-22 09:32 来源: 阅读:1528

    农民工辛辛苦苦在工地打工挣的血汗钱被再三拖欠,有关部门多次下达支付通知也没有奏效。近日,枣阳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包工头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这也是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后,枣阳法院宣判的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

  2010年11月1日,原襄樊市烨剑实业有限公司将枣阳市“人和国际”6号、7号楼的承建工程发包给张某,张某承接后雇请赵玉新、王明安、刘昌真、谭荣华等农民工施工。2011年7月,该工程主体工程完工后,赵玉新、王明安、刘昌真、谭荣华等农民工的工资遭到拖欠。于是,农民工们向有关部门投诉反映。随后,枣阳市城乡建设局、枣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介入,并责令其支付,但张某仍拖欠农民工工资达68.3万余元,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不久,这起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4年10月17日,张某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

  2015年2月至3月,张某与王明安、谭荣华等6名农民工先后达成还款协议,并取得了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并与部分被害人达成还款协议,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