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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在抖音上辱骂他人?长点心吧!小心摊上官司….

发布时间:2024-02-28 17:18 来源:枣阳市人民法院 阅读: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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抖音作为一款颇具影响力的短视频创作平台

想必大家都不陌生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内容

都可以随意发布在该平台上

意气用事

将侮辱谩骂的字眼

公开发布到抖音视频账号上

可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近日,枣阳市人民法院琚湾法庭就审理了一起因在抖音平台发布不实视频侮辱谩骂他人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案件,最终依法判决侵权方删除视频并公开进行赔礼道歉。

01基本案情

2011年,铁柱(化名)通过他人介绍到大壮(化名)公司(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班,工作三四天后便擅自离开了工作岗位。后铁柱找大壮要求结算工资,大壮以其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进而耽误工期为由拒绝支付。

20233月至5月,大壮通过其朋友得知抖音账号为353xxxxx1824xxxxxx的用户发布了多条带有大壮头像及其名下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视频,并配有“此人欠钱不给,喜欢钻法律空子”、“发了抖音才知道你坑的人不少啊,枣阳怎么有你这样的人,还能搞甲醛”等文字内容。 

两个抖音账号均为铁柱妻子翠花(化名)名下的手机号码注册。 

大壮得知该视频是铁柱所发后,多次要求铁柱撤销视频未果,遂将翠花与铁柱一同诉至枣阳市人民法院,要求铁柱撤销该视频、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关损失。 

02法院审理

枣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本案中,被告铁柱利用多个抖音账户多次发布针对原告大壮及某环保有限公司的视频,并配有原告照片及侮辱谩骂的言辞,被告所发的视频被多人转发、获赞、评论,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了传播。

被告在主观上存在损害原告名誉权的故意,且客观上实施了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对原告的人格尊严和社会评价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被告铁柱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公民名誉权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故原告大壮对被告铁柱诉讼请求中向二原告在抖音短视频平台公开赔礼道歉的诉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但对被告翠花的诉求因无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大壮、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主张二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及经济损失20000元的请求,因原告未能提供精神受到损害、经济受到损失的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被告铁柱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大壮及原告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的行为,并向原告大壮及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赔礼道歉。一审宣判后,被告铁柱不服,提起上诉。227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法官说法

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组织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具体人格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本案中,铁柱在抖音平台上发布的视频是对大壮及其公司的一种贬损,带有明显的侮辱性质,且该视频受到了他人的转发和评论,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了传播,被不特定的第三人知晓,在客观上给大壮及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造成了损害,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发布言论、视频,应当坚守法律和道德底线,实事求是、符合公序良俗,若因一时泄愤或其他目的随意发布不当言论,并对公民名誉权造成侵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0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的呢过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