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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阳市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3-02-12 10:18 来源: 阅读:4693

   

为进一步贯彻公开审判原则,扩大司法公开范围,拓宽人民法院接受社会监督的渠道,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审判人员的工作责任心,提高裁判文书质量,促进司法公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以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公布范围和时间要求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裁判文书上网,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裁判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在本院互联网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二条 各类判决书,除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外,应当予以公布。

第三条 下列裁定书,除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以外,应当予以公布:

1、驳回起诉的裁定;

2、不予受理的裁定;

3管辖权异议的裁定;

4、执行异议的裁定;

5补正原裁判文书笔误的裁定。

第四条 下列裁判文书一律不得在互联网上公布:

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以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裁判文书;

2、双方当事人均明确要求不公布的。

第五条  下列裁判文书,可以不在互联网上公布:

1、任意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公布,经人民法院审核认为确有理由的;

2因案情敏感、复杂,或者政策性强,或者可能有社会负面影响,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公开的;

3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和解协议,以及其他没有公开价值的裁定书、决定书、通知书等文书。

第六条 允许公开的裁判文书,应当在送达各方当事人15日内予以公布。

二、电子文本格式

第七条 承办人应当增强工作责任心,认真撰写裁判文书,并仔细核对,规范裁判文书格式,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性,提高裁判文书质量。

第八条 承办人应当确保在互联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的电子文本与正本内容一致。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擅自对裁判文书的电子文本进行任何改动。

第九条 对于拟在互联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承办人应当对案件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和文书中出现的案外人信息作如下调整:

1、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只保留姓名,其余身份信息予以删除;

2、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只保留名称,其余身份信息予以删除;

3、证人、刑事诉讼的被害人姓名以“赵某”、“钱某某”等替代,其余身份信息一律予以删除;

4、裁判文书中出现的其他自然人姓名和法人、其他组织的名称,应当比照本条第3项的规定,使用化名替代。

第十条 为方便检索,承办人应当将拟在互联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统一以案件名称命名,案件名称表述为“当事人+案由+文书种类”。如:民事案件一审判决书可表述为“甲公司诉乙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等。

三、公布程序

第十一条 裁判文书在互联网上公布实行审批制,由承办人呈报庭长及分管院领导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承办人在将裁判文书送交审签时,应同时填写《裁判文书上网审批表》(见附表一),连同裁判文书报送庭长及分管院领导审核批准。报送时,应当提出“拟上网”或“拟不上网”的建议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审批人要认真负责,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公布范围进行审批,对属于公布范围的裁判文书,应在签批裁判文书的同时批准其在互联网上公布;对不属于公布范围的或者不宜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在签批文书时批准其不公布。

第十四条 业务部门应当将经审核批准上网的裁判文书电子文本,连同《裁判文书上网审批表》于审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并报送审管办,审管办审核后交网站维护人员统一上传裁判文书。

经审核批准不公布的裁判文书,业务部门应当将《裁判文书上网审批表》交审管办登记后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网站维护人员在收到裁判文书电子文本后,应当及时在互联网上予以公布,并在公布目录中载明案件名称。

第十六条 执行裁判文书在互联网上公布的时间截止至执行完毕之日,其他裁判文书在互联网上公布的时间均为一年。

第十七条 己经在互联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若发现存在笔误的,应由原合议庭作出补正裁定,再按本规定前述程序在互联网上公布补正裁定,不得直接改正己公布的裁判文书。

四、检查监督

第十八条 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情况实行月报告制度,月报告的统计期间与《司法统计月报表》的统计月度一致。

第十九条 有裁判文书上网任务的审判业务部门,应于每月25日以电子版的形式向审管办报送《裁判文书上网情况月报表》和《不上网裁判文书审批情况一览表》(见附表二、三),审管办汇总后上报中院审管办。

第二十条 审管办应加强裁判文书上网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各业务部门的裁判文书上网情况进行抽查检验,尤其是对不上网比率较高的业务部门,进行重点检查。对有不按时将裁判文书提交审批、未经审批擅自上网、审批后擅自改动文书、拖延上网、有意规避上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裁判文书上网工作考核的指标为裁判文书上网率。

裁判文书上网率=实际上网的裁判文书数/经审批应上网的裁判文书数

实际上网的裁判文书数即实际在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数量。

“经审批上网的裁判文书数”和“经审批不上网的裁判文书数”的统计口径和核对关系详见附表二和附表三的填表说明。

五、网络答疑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应定期关注网民对上网裁判文书及相关工作的评论,对涉及本院裁判文书的网民意见和疑问应及时联系有关部门回复。

第二十三条 对网民提出的具体意见和疑问,办公室应及时联系原承办合议庭。原承办合议庭应及时提出回复意见,经庭室主要负责人审核把关后,在网上进行回复;网民是当事人的,原承办合议庭应当认真做好判后答疑工作。

六、其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