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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鄂0683民初4284号湖北群益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魏险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2-09-22 10:48 来源:枣阳市人民法院 阅读:6393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魏险峰:

本院受理湖北群益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权利和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枣阳市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