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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庭好“枫”景】保险公司代位求偿引纠纷 琚湾法庭高效调解促和谐

发布时间:2023-09-07 16:59 来源:枣阳市人民法院 阅读:631

      近日,枣阳市人民法院琚湾法庭适用简易程序,用时仅26天,成功调解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以最短时间、最优方式减少了当事人诉讼成本。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代位求偿权即保险代位权,是指在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后,取得被保险人向造成损害的责任第三人的求偿权利;即保险人成为被保险人求偿权的受益人,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或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起诉责任第三人,要求其赔偿其已支付的保险赔偿金的权利。

两车相撞惹麻烦

代位求偿引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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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6月20日,邵某驾驶重型半挂车(该车系刘某所有)在枣蔡路与施某驾驶载有张某的小型轿车(该车系张某所有)相撞,导致张某及施某受伤,且张某车辆受损。枣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张某的车辆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处投有车损险,2022年8月,张某依据保险合同向该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保险公司依法向其赔偿了车损及相关费用49850元。后保险公司向邵某以及刘某进行追偿,双方因此产生纠纷,保险公司遂向枣阳法院提起诉讼。

多次沟通查事实

释法明理促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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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琚湾法庭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李有保仔细查阅卷宗,考虑到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有调解的可能,于是在第一时间联系被告邵某和刘某了解详细情况。通过与被告二人沟通交流,承办法官了解到其二人对自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没有异议,但是由于目前经济困难,缺乏偿还的能力,才没有及时赔付,希望原告能给予一定的宽限期用以筹集资金。在了解到被告的详细情况后,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双方进行庭前、庭中调解,双方当事人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庭审结束后,本着“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法庭继续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一方面向原告说明被告目前暂无能力进行赔付,希望能给一定的宽限期,另一方面向被告说明即使原告给予一定的宽限期,被告也应尽快筹集资金,履行自己的赔偿责任。

      最终,在法庭的主持下,原告保险公司同意给予被告一定的宽限期并减少一部分的赔偿金额,双方当事人遂达成了一致意见。后法庭出具了民事调解书,原告撤回了对被告邵某及刘某的起诉,该案用时不到一个月得以圆满化解。

      该案是枣阳法院琚湾法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高效化解矛盾纠纷的一个缩影。下一步,琚湾法庭将继续扎实开展“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活动,始终将调解工作贯穿案件全过程,高效实质化解矛盾纠纷,最大程度减轻群众诉累,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