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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10-23 16:04 来源:《法制日报》2012-08-10 第8版 阅读:1249
作为地协员,李某因在西气东输工程中索贿受贿3.5万元而被判刑。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近日一审认定李某受贿罪罪名成立,考虑到其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执行。
2010年5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哈油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西气东输二线东段枣阳十堰支干线开工,李某被任命担任该项目部地协员。2010年9月至2011年7月,李某以自己的经费开支较大、父亲做手术需用钱等为由,先后向枣阳市环城经管站站长胡某索要2.5万元;在拨付工程补偿款中,他还收受环城杨坡村村民姜某贿赂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