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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鄂0683民初6158号吕玲与王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2-11-01 16:19 来源:枣阳市人民法院 阅读:5591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鄂0683民初6158号

王凯:

    本院受理吕玲诉王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二年十一月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