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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丨以“司法双保护”促进“劳企双赢”

发布时间:2024-06-06 10:24 来源:枣阳市人民法院 阅读:1237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近日,枣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依法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该案办理中始终贯彻“双保护”理念,实现了“劳企双护共赢”,获得双方当事人一致点赞。     

案情回顾 

吴某于20211118日入职某汽配制造公司,从事从事炉工工作,入职当日双方签订了一年期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211118日至20221118日,某汽配制造公司为吴某缴纳了社会保险。 

20221113日,吴某在工作期间,不慎被轮毂砸伤手部,之后被送到医疗治疗,汽配公司支付了医疗费用。吴某自受伤至康复后,未再返回原工作岗位工作。20221230日,枣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吴某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构成工伤。

2023815日,汽配公司向吴某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吴某在乙方处签名捺印。当年911日,吴某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一是要求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二是要求公司向其支付发生工伤后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225日,枣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劳企双方对仲裁裁决结果均不服,于20141月先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受案后,枣阳法院依法将两案合并审理。承办法官桂千林认真落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依法审慎处理该起涉企纠纷,努力在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降低司法活动对企业的影响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多次与双方当事人就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深入沟通,双方对工伤保险待遇均没有争议,但对是否支付双倍工资存在较大分歧,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为进一步减轻双方诉累,枣阳法院依法判决汽配公司支付吴某工伤保险待遇共计6万余元(停工留薪期内工资1万余元),但对于原告吴某要求被告支付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同时在裁判文书中进行了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企业和公民个人都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细胞,企业经营与员工利益虽然存在一定的张力冲突,但二者也是相互依存依赖、彼此成就对方的利益共同体,如用人单位在为劳动者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同时,还另行支付惩罚性的二倍工资,将会导致劳资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此为企业生存发展难以承受之重,在当前形势下不利于构建双贏、共赢、多赢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一审宣判后,考虑到吴某可能对本案判决存在愤懑、疑问,承办法官在向原告吴某送达判决书时,再次主动进行释法答疑本案应视为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此种情形不属于用人单位故意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法定义务,主张未续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于法无据。吴某表示服判息诉,现本案判决已生效。承办法官判后回访时,汽配公司表示,该案为公司今后合法用工、规范经营提供了法律遵循,并将积极筹款履行判决确定的赔付义务。 

典型意义 

以优质司法服务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是人民法院的职责。具体到劳动纠纷,就是要始终秉持保护劳动者权益和保障企业生存发展并重的理念,找准两者利益平衡点,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兼顾企业健康发展。 

该案是枣阳法院贯彻双赢多赢共赢的司法理念,倡导利益共同体意识,妥善审理劳动争议纠纷的一个典型案例。下一步,枣阳法院将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以司法双保护促进劳企双赢,为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稳定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