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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阳法院发出全市首份《家庭赡养指导令》

发布时间:2024-05-13 09:31 来源:枣阳市人民法院 阅读:352

“如违反本令,怠于履行或不当履行赡养义务,将会对当事人进行赡养义务教育指导,并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日,枣阳市人民法院七方法庭在审理一起涉老年人起诉的赡养纠纷案件中,针对未依法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位”子女发出全市首份《家庭赡养指导令》,以司法之力守护“银发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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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杨老太年近九旬,育有三女二子,早年丧夫,一直独自生活。今年春节后,老人视力出现问题,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小儿子遂将其送到了养老院。为解决赡养问题,子女们意见不一,导致老人无法安享晚年,无奈将5个子女告上法院。 

“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孝敬、赡养老人自古以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扶助父母更是法律规定子女应尽的义务......” 

为实质性化解矛盾,承办法官张家政受理该案后,积极调解,释法明理,最终促成双方就老人的赡养问题及百年之后的安葬问题达成了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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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承办法官在制作并送达民事调解书的同时,在调解书后附《家庭赡养指导令》,以提醒子女要做到孝亲敬老,引导子女积极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此次送发的《家庭赡养指导令》,是我院深化落实民法典、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有关规定,积极践行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涉老纠纷源头治理、高效化解的有益尝试。枣阳法院相关负责人说,在涉老案件审理中,枣阳市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能动履职,通过接地气、有温度的举措,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与孝亲敬老良好家风,为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三条: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十三条: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六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第十八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第二十条: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第二十五条: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第七十三条: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七十八条:侮辱、诽谤老年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