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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男女同居分手,非婚生子女谁抚养?

发布时间:2024-03-21 10:30 来源:枣阳市人民法院 阅读: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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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未婚同居,后因感情不合分开。那么,同居期间女方怀孕生子,非婚生子女该如何抚养?抚养费怎么负担?一起看看枣阳法院琚湾法庭审理的这起案件吧! 

基本案情

20223月,17岁的翠花(化名)和18岁的铁柱(化名)在浙江宁波工作时相识,两人经过相处了解后遂决定开始交往。由于两人年龄小及性格不合,双方交往三四个月后,于20227月分手。

2023310日,翠花产下了一名女婴,并将其遗弃。后该女婴被福利院临时照护,翠花因涉嫌遗弃罪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公安机关DNA比对,发现铁柱系该女婴生物学父亲。翠花及家人找到铁柱与其商量孩子抚养问题未果,现该女婴由翠花及其母亲抚养。

事发后,宁波市鄞州区检察院对翠花以遗弃犯罪处理的同时,并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建议枣阳市人民检察院对铁柱不支付抚养费问题的民事诉讼案件支持起诉。

2023124日,枣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受理后,决定对该案支持起诉。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李有保遂即与翠花联系,了解孩子目前的情况,同时和铁柱沟通孩子的抚养问题。了解到双方家庭都存在困难,且翠花尚未成年,铁柱目前刚成年,两人尚没有完全抚养小孩的能力,双方就该抚养费未达成一致意见,后承办法官决定进行开庭审理。 

法院审理

枣阳法院审理认为,同居期间所生育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原、被告均对非婚生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综合孩子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一审判决:铁柱自20241月起,每月25日前支付小孩抚养费1996.5元,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

法官说法

相爱容易相处难,并非所有的恋人都能走进婚姻的殿堂,出于各种原因双方未能缔结婚姻而生育的子女,即为非婚生子女。我国法律在处理非婚生子女问题时,本着人道主义及小孩健康成长的精神,对非婚生子女的权利进行了详细全面的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这种权利义务是基于亲子关系产生,不论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父母都应履行相应的义务。 

本案中,翠花与铁柱双方虽未履行结婚手续,但双方仍然是孩子的父母,铁柱作为孩子的生物学父亲,未直接抚养孩子,因此应当承担相应抚养费。

法官提醒, 分手虽然意味着男女双方感情的结束,但是两人生育的子女与父母之间的亲情纽带不会结束。作为父母,更应坚持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主动承担抚养义务,尽力避免因家庭不完整、教育缺失等问题对孩子造成伤害。

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