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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执罪办案破三难要走出僵局

发布时间:2014-12-10 08:49 来源: 阅读:3170

   

      审判实践中,拒执罪立案追诉的极少,后果便是恶意逃债的“老赖”越来越多,执行难陷入恶性循环。根据对湖北省襄阳市某县法院的调研发现,近两年来,该院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近3000件,尽管不少案件陷入执行僵局,但进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只有12人,检察机关批捕8人,法院判决拒执罪的为6人。

  当前拒执罪案件办理难到底难在哪里?原因大致有三方面:首先是立案难。法院执行人员受到专业所限,收集的初步材料在证据形式或证明力上可能暂时达不到刑事案件对于证据标准的要求,就需要公安机关对证据材料做进一步转化和固定,但实践中公安机关出于各种缘由较少协助法院履行侦查职责,所以此类案件想立案非常难。

  其次,被执行人追逃难。公安机关缺乏专门办案经费,工作主动性不强,对法院移送的拒执案件上网后追逃不够积极。被执行人在外地落网后,公安机关会要求法院派人协助押解,并承担差旅费用和举报人的奖金等,但法院办案经费也有限,实践中这笔费用一般由申请人负担,但不是每个申请执行人对此都能理解,有的明显存在抵触情绪。

  再就是批捕难。检察机关出于内部批捕准确率的考核,在办理批捕手续时,对证据审查把关非常严格,尤其对“情节严重”的要求很高。近两年来,上述法院移送公安机关12件涉嫌拒执罪案件,进入批捕环节有8件,每一起拒执罪案件均需要法院与检察机关反复协调沟通才予批捕。

  打击老赖,遏制规避执行的不良现象,不应是法院一家孤军奋战。为此,建议对“拒执罪”进行立法完善,增强刑法打击力度。尽快制定认定“有执行能力”的具体标准,建议把行为人在法院裁决后有能力而故意外逃躲债,或在诉讼时、执行时转移、隐匿财产,旨在对抗法院执行的行为列入“拒执罪”打击的范畴。

  同时,要重视调查取证和强制措施的运用。自立案之日起,将调查取证纳入审理、判决、执行的各个环节,以败诉方的履行能力为重点,确实查清财产状况,并掌握在案。

  另外,改革诉讼程序,允许申请执行人自诉。充分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调动申请执行人对债务人监督的积极性,减少涉执信访、无理取闹事件的发生,化解执行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