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已成为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重大威胁,而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提供帮助的“帮信”犯罪也成为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近日,枣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件,被告人陈某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引流推广”服务,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基本案情
陈某今年26岁,自由职业。2020年12月,陈某通过微信接受了上家“东哥”的宣传引流任务,并约定每成功引导一人添加指定微信号便可获得一定报酬。
于是,陈某开始冒充“平安i贷、百度有钱花、京东金融贷款”的客服人员,通过拨打上家提供的电话号码,以贷款为由欺骗他人并让其添加指定微信号,同时,组织张某(已判刑)同样实施陈某的上述引流行为,为上家后续实施诈骗犯罪进行宣传引流,并从中赚取差价牟利。
经查明,陈某先后通过微信接收上家报酬88829元,支付张某报酬38460元,从中获利50369元。
法院判决
枣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为犯罪提供广告推广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陈某接到公安机关的通知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同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判决如下: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法官说法
“引流”是电信诈骗的源头。诈骗团伙通常会先在网上招募人员,利用他们急于求职的心理,帮助自己实施引流诈骗活动。而网络推广营销工作也因门槛低、赚钱快、收入多,成为不少九零后、零零后年轻人的选择。以为只是打打电话、拉拉群,殊不知已成为诈骗犯罪的“帮凶”,最终将面临法律的严惩。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的陈某,贪图蝇头小利,接受不法分子请托,为网络犯罪提供“帮助”,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
为此,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选择从事网络推广营销工作时,一定要注意审查其业务是否合法,避免陷入“非法引流”的骗局,成为不法分子的牟利工具。同时,也提醒广大网民不要轻易添加陌生人好友,不轻易点击陌生人发来的链接,更不要轻易转账,涉及个人隐私以及钱物一定要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建议广大市民及时下载国家反诈APP,保护个人信息和财产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