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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成年子女能否起诉父母支付抚养费?

发布时间:2023-11-10 11:08 来源:枣阳市人民法院 阅读:540

    (11.10)【以案说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成年子女能否起诉父母支付抚养费?.jpg

     众所周知,夫妻双方离婚后,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也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那么,如果父母未离婚,未成年子女能否起诉父母一方或双方支付抚养费呢?近日,枣阳市人民法院平林法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抚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

     铁柱(化名)与翠花(化名)于2008年登记结婚,2009年生育一女小翠,因夫妻双方感情不和,铁柱与翠花于2016年开始分居至今,小翠则随其母翠花共同生活。期间,铁柱于2018年以其与翠花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枣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翠花离婚,被枣阳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但双方关系仍未缓和。2023年7月,小翠以铁柱一直未支付抚养费,导致其与母亲生活困难,随时面临辍学的可能为由,向枣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铁柱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支付自2016年8月1日至年满十八周岁期间的抚养费。

     另查明,铁柱自2019年8月至2023年1月,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由他人向翠花转交小翠抚养费1万余元。

法院审理

      枣阳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一方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有权要求其支付抚养费。

     本案中,铁柱曾在2018年向枣阳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二人的婚姻关系仍处于存续期间,依据《民法典》规定,未成年子女索要抚养费不以父母离婚为前提。原告小翠系铁柱和翠花的婚生女,且尚未成年,铁柱和翠花均对原告小翠负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原告小翠现随其母翠花共同生活,其有权要求其父铁柱支付抚养费。

     结合本地生活、消费水平综合考虑,枣阳法院酌定抚养费为每月1200元。鉴于被告铁柱在2023年1月之前已经支付过抚养费,其应当于2023年2月开始支付此后的抚养费。据此,法院判据被告铁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按照每月1200元的标准支付自2023年2月起至原告小翠年满十八周岁时止期间的抚养费,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支付当年的抚养费。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抚养义务属于法定义务,是指父母抚育子女成长,为其生活、学习提供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物质条件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双方的义务,一方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父母之间是否离婚等均不影响该法定义务的承担。本案中,铁柱与翠花的婚姻关系虽仍处于存续期间,但未成年子女索要抚养费不以父母离婚为前提,铁柱对小翠应负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小翠有权要求其父铁柱支付抚养费。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扶养义务既是道德义务又是法定义务。法官提醒,夫妻之间出现感情矛盾时,应当学会理性处理家庭矛盾,不管有任何困难和理由不能免除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父母双方或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子女有权起诉要求其承担抚养义务,情节严重,恶意遗弃子女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