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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狗意外伤人,七方法庭庭外调解化纠纷

发布时间:2022-07-15 16:32 来源:枣阳市人民法院 阅读:3258

现实生活中,

饲养动物的人越来越多,

然而因为看管疏忽引发的纠纷

也不在少数。

近日,

枣阳法院七方法庭经过反复多次调解,

最终成功化解了一起

狗咬伤人导致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一天的上午8时许,家住枣阳市七方镇官庄村的尹某到附近曹营村拾捡红薯,在上厕所路过杜某生家门口时,被杜某生家门口的一条黑狗咬伤。为了预防发生不良后遗症,尹某受伤后立即向派出所报警,并乘车前往枣阳市卫生防疫站检查并注射狂犬疫苗。后尹某经打听该狗系杜某兵所养,遂找杜某兵索赔。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尹某将杜某兵诉至法院,要求杜某兵赔偿其因被狗咬伤而产生的各项费用共计8880元。



法庭调解

七方法庭受理该案后,依法向双方送达了相关诉讼手续。庭审前,考虑到该案诉讼标的额不大,承办法官张家政多次通过电话与原被告沟通,力求促成该案庭前调解。然而没想到,被告杜某兵却反应激烈:“我们家没有养狗,这不是我们家的狗,我们不清楚狗咬人这个事情,不要来找我们。”听了被告的陈述,承办法官敏锐的察觉本案存疑,于是前往曹营村找村干部和当地群众了解情况。原来该狗确实不是杜某兵养的,是村民杜某生养的。



化解纠纷

按照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原告起诉被告主体错误,其诉讼将被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但案结事不了。为了防止程序空转,切实解决群众的揪心事,彻底化解矛盾纠纷,承办法官多次前往曹营村,终于查到实际养狗人杜某生的电话,通过向杜某生释明民法典中关于饲养动物对他人造成损害的相关法条,耐心进行释法说理,慢慢做通了杜某生的思想工作。经庭外主持调解,尹某与杜某生达成赔偿协议,杜某生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尹某支付赔偿款3150元,尹某在收到赔偿款后则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至此,这起狗伤人事件得到实质性化解,赢得双方当事人一致好评。



法官说法

如今,饲养动物侵权案件越来越频发,引起社会关注。发生犬只伤人事故后,犬只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本案中,由于狗主人未栓绳子,造成路过人尹某被咬伤,该损伤与其疏忽管理有因果关系,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近年来,为了加强养犬管理,维护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襄阳市于2020年1月1日出台《襄阳市养犬管理办法》,但宠物伤人事件还是时有发生。养狗是公民权利,宠物能给人带来很多乐趣甚至是精神寄托,但是饲养宠物的前提应是合规饲养、合理约束,尤其在出入公众场所时要严格按照相关养犬管理规定,看管、照顾好自己的犬只,尽量减少对周边人的影响和伤害,构建和睦的邻里关系。

在此,法官提醒:理由千万条,安全第一条。为了自己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请依法养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