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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数百万元豪赌,枣阳一90后女孩受到法律制裁

发布时间:2020-12-14 15:59 来源:刑事审判庭 阅读:449

 周某某出生于1992年,系枣阳某银行八级柜员。参加工作来,她勤勤恳恳,赢得了单位领导的信任。

2014年春,周某某和男子沈某某认识后,双方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沈某某以资金周转为名多次找周某某借钱,两人商议从银行挪钱使用。

2017年9月18日开始,周某某利用其在银行柜台办理存取款业务的职务之便,提前制作碰库单,将单据生成时间向后修改,将期间收取的存款余额予以截留挪用。

2017年10月13日开始,周某某采用修改尾箱上缴单金额的方式挪用资金。周某某采用上述手段,多次挪用单位资金,期间归还部分挪用资金,至2018年3月10日未归还单位资金达300万元。所挪用资金转入沈某某、周某某等账户取用,期间沈某某多次经手转存取赃款。所挪用资金二人用于赌博等挥霍。

2018年3月11日后,周某某又采用修改尾箱上缴单金额的方式多次挪用单位资金,期间归还部分挪用资金,截止案发前,未归还单位资金达140万元。所挪用资金由周某某用于赌博等挥霍。

另外,2018年3月的一天,沈某某用窃取的周某某住宅钥匙进入周某某房间,将周某某的2条黄金项链、1个黄金吊坠盗走。后以3860元的价格出售给枣阳市某寄售行。

2019年1月3日和2月18日,周某某和沈某某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

枣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沈某某经共谋后,利用周某某在银行柜台办理存取款业务的职务上便利,挪用单位资金供自己赌博等挥霍,其中周某某、沈某某共同挪用资金300万元;周某某还单独挪用资金140万元,均属数额巨大,且大部分未退还,其行为均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被告人沈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还构成盗窃罪。

关于公诉机关对沈某某盗窃周某某一个装有2018元现金红包的指控,仅有二人不一致的口供证明,无其他证据相印证,对该项指控不予支持。

被告人周某某向其所在单位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主动交出自己的房产、车辆,属积极退赔部分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对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无异议,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沈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曾因犯罪被判处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及归案后的悔罪表现,枣阳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周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沈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责令被告人周某某、沈某某共同退赔枣阳某银行损失300万元。责令被告人周某某退赔枣阳某银行损失140万元。责令被告人沈某某退赔周某某损失38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