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想到法庭处理这么快,没想到纠纷化解这么快,没想到被告履行这么快......”9月2日,沈某某收到货款后,冒着高温来到枣阳市人民法院七方法庭,亲手将一面印有“公平公正司法为民 尽职尽责温暖人心”的锦旗送到张家政法官手中,再三表示感谢。
事情要从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说起......
陈某某经村民张某介绍,自2009年3月起,一直在沈某某处赊购化肥、种子,待粮食出售后支付部分货款。截至2023年5月,双方经结算,陈某某还欠沈某某化肥、种子款共计23124元,后陈某某向沈某某出具了欠条。
2023年7月,陈某某死亡,其子陈某亮继承了陈某某的房屋,并管理陈某某名下的田地。随后,沈某某找到陈某亮,说明其父亲生前欠款未还。陈某亮表示无法确认是其父亲签字,拒绝付款。后沈某某找到陈某某的前妻胡某,胡某表示,该欠款非夫妻共同债务,他们早在2008年6月已离婚。
无奈之下,沈某某将陈某亮、胡某诉至七方法庭,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陈某某下欠的化肥、种子款23124元。
承办法官张家政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交证据并进行研判分析,在了解案情后,积极与原、被告沟通调解,但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后经过开庭审理,依法判决陈某亮偿付沈某某农资款23124元;驳回沈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陈某亮在收到判决书后,表示不服该判决,认为23124元的农资款不应由其承担。见此情况,张法官便主动对被告进行判后释明答疑,耐心为其讲解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因此,你继承你父亲相应的遗产,则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这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若既想继承遗产,又不想承担债务,于法无据、于情不合、于理不通......”
在张法官的判后答疑中,当事人对判决依据和权利义务有了更理性、明确的认知,表示服判息诉并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至此,该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一面锦旗承载的是当事人对枣阳法院公正高效办案的认可,也是对法官为民办事、为民解忧的鞭策和激励。下一步,枣阳法院将继续秉承“如我在诉”的为民情怀,深入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持续开展判后跟进、督促履行工作,打通案结事了“最后一公里”,真正做到息诉止争,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