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683执恢572号
湖北海源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郑永江申请执行你公司与徐晓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683执恢572号营商环境监督卡、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之日起3日内履行本院(2017)鄂0683民初41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若未履行,应在期满之日起6日内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二○二二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