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接到法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一村妇阻挠并喝药威胁执行法官,还将一执勤法警咬伤,导致裁定无法执行。近日,枣阳市法院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邓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2001年,枣阳市吉河信用社起诉村民邹某某借款一案,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邹某某偿还信用社借款5.8万元及利息。同年,丁国正诉邹某某及其子邹某借款案,法院判决邹氏父子共同偿还借款3.1万余元。两案生效后均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并合并执行。随后,法院将邹某某抵押贷款的房屋进行了查封、评估、拍卖,因该房屋无人竞买而流拍。
2012年4月20日,法院作出裁定,以流拍保留价将上述房屋抵偿给丁国正。然而该房屋又被邹某、邓某夫妇占用,于是,执行法官向二人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但邓某拒不迁出。2012年12月22日,法院发出限期迁出公告,邓某仍置若罔闻。
2013年7月12日,法院组织人员强制执行。邓某当场进行阻挠,并要喝农药。执勤法警见状立即上前阻止,邓某顺势将法警的胳膊咬伤。邓某强行入住该房,致使房屋无法交付丁国正使用,裁定无法执行。
邓某的行为涉嫌犯罪被逮捕后,其家人积极与丁国正进行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法院综合考虑邓某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及归案后的悔罪表现,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