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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阳市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全院廉政风险预警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2-07-10 16:12 来源: 阅读:3348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院惩防体系建设,促进公正廉洁司法,根据鄂高法[2011]421号和鄂纪发[2011]22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现就加强我院廉政风险预警防控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廉政风险预警防控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惩防体系建设规划的要求,重点围绕审判权、执行权和司法管理权的行使和运行,查找廉政风险,制定防范措施,加强监督制约,强化动态预警、预测,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形成全院廉政风险预警防控体系。

(二)主要内容。法院廉政风险预警防控,要运用现代管理学的理念和方法,紧密结合法院实际,对法院全体工作人员在司法工作和日常生活中可能发生的廉政风险,采取有效防控措施,通过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和后期处置等方法,对廉政风险预警防控工作进行科学化、系统化管理。

(三)基本原则。廉政风险预警防控,坚持内部防范与外部监控相结合,事前防范与预警处置相结合,组织协调与部门具体实施相结合,积极探索与持续改进相结合。

二、加强廉政风险预警防控工作的重点

全院各部门要认真查找各自部门、各个岗位在权力行使、制度机制、思想道德和外部环境方面存在的廉政风险点,将排查风险点进行公示,编制廉政风险点库,重点抓好以下环节的防控工作。

(一)立案环节。因人情关系或收受好处,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或者私自受理案件;违反规定为当事人减收、免收、缓收诉讼费用或不按规定收、退诉讼费;故意违反法律规定采取或者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或违反法律规定超标的保全,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有过失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信访办理人员收受好处隐匿、销毁和擅自处理信访件等问题。

(二)审判环节。为案件当事人介绍律师或私自会见当事人、律师及相关人员;收受好处,依法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或对符合回避条件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故意不收集案件当事人请求法院调查收集的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证据,或者对应当由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故意不调取,导致裁判错误;故意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损毁证据、或指使、支持、授意他人作伪证、或以威胁、利诱方式收集证据;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故意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提供虚假情况;为谋取私利,胁迫、诱使案件当事人撤诉,或对撤诉条件审查不严格;因徇私而违反规定迫使案件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接受调解协议,并损害其利益;为谋取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裁判;因私利或者人情关系篡改、伪造或者故意损毁庭审笔录、合议庭评议记录、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为谋取私利,泄露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具体内容或其他审判秘密;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拖延办案、超审限办案等行为。

(三)执行环节。向被执行人或协助执行人通风报信,致使其逃匿或者转移、隐匿、变卖被执行财产;对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故意拖延执行或者不执行;故意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执行人可分割的财产;擅自解除己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故意违反法律规定,错误变更或者追加被执行主体;对案外人就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不依法审查和处理,造成案外人财产损失;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恢复执行的案件不予恢复;在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的案件中,与当事人串通,故意违反参与分配程序及原则,损害其他当事人利益;为谋取私利,故意将案件执行款执行给其他当事人;执行标的款支付过程中违规支付,或贪污、挪用执行款项;向申请执行人报销应由本人支付的费用,或借钱、借用交通工具等行为。

(四)鉴定评估拍卖环节。在入册鉴定、拍卖等机构名录的编制和管理中,将不符合条件的机构列入名册;因人情关系或收受好处,在鉴定、评估、变卖被执行财产时,指使有关部门压低或者抬高价格;为谋取私利,在委托拍卖中与竞买人相互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利益;违规选定委托鉴定或其他中介机构;向当事人推荐鉴定、评估、审计、拍卖等中介机构,并接受中介机构宴请或收受财物等行为。

(五)行政管理环节。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为自己、配偶、子女或其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对本单位、分管部门或所在部门发生的重大问题,未按规定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违反规定擅自开设银行帐户或者私设“小金库”。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回避有关事实,使不符合条件的干部得到提拔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情况;因人情关系在人事任免、人事调整、晋升职级、招聘人员、人事考察等方面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在基建工程、工程项目招标、大宗物品采购等环节中违规操作;收受好处,不按规定和程序采购;虚报采购票据,索取回扣,中饱私囊;私分、侵吞、挪用诉讼费、罚没款、案件暂存款、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等行为。

三、加强廉政风险预警防控的措施

(一)建立廉政风险教育机制。结合岗位风险点排查,深入开展廉政风险教育,使全体干警知道风险、不敢冒险。坚持集中教育与经常性教育相结合,警示教育与示范教育相结合,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要坚持在干警上岗上任、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任务安排和重大案件审判、执行之前,进行风险教育、风险提示,要把廉政风险教育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党支部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大力开展廉政文化创建活动,努力营造廉政风险预警防控的良好氛围。

(二)建立廉政风险防范机制。针对廉政风险点,分级分类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对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管理相互监督制约作用,确保权力正确行使。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不断增强司法工作透明度,依法实行办案程序、办案依据、办案流程、裁判结果公开。加强法官业外活动的监督,防范法官与案件当事人、律师等非正常交往。严格执行执法责任制和案件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坚决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三)建立廉政风险监督机制。积极开展审务督察工作,对法院干警纪律作风状况进行明查暗访,坚决纠正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进一步推行完善专兼职廉政监察员制度,强化特约监督员的用作,促使监督的触角延伸到审判执行和评估拍卖等重点部位,严防不公不廉行为发生,充分发挥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监督把关作用,确保公正廉洁执法。

(四)建立廉政风险电子监察预警机制。加强廉政风险预警防控电子软件开发利用,借助信息技术手段构建对权力运行实时监督的电子监控平台,建立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执法行为网上监督、执法绩效网上考核,以及裁判文书上网、诉讼档案查阅、办案进度查询、庭审同步录像、违法违纪网上投诉、执法作风网上评议的信息管理系统。

(五)建立廉政风险迹象处置机制。对干警出现比较轻的廉政风险迹象,由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谈心疏导、批评教育;对干警出现比较严重的廉政风险迹象,由纪检监察部门发函询问、诫勉谈话,限期整改等方式进行处置;对干警出现严重的廉政风险迹象,由纪检监察部门采取调查处理等方式进行处置,若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六)建立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考评机制。制定廉政风险预警防控考评办法,把廉政风险预警防控工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落实奖惩责任。对防控工作做得好的,要给予肯定;对工作不力的,要督促抓好整改;对发生违法违纪案件的,要依法实行问责。加强考评结果的运用,把它作为干警评先表彰、提拔使用、教育培训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廉政风险预警防控工作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廉政风险预警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院成立由院党组书记、院长为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面成立工作专班,工作专班负责廉政风险预警防控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