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明确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刑事自诉立案条件和发布的《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被执行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近日, 枣阳法院依法审结了2022年首例“拒执罪”刑事自诉案件。
两审终审
王某某与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经枣阳法院审理,赵某某驾驶小型轿车与龙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四人受伤,赵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龙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某等四人无责任。最终,法院判令赵某某赔偿王某某各项损失63676元。后赵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中院审理,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执行受阻
判决生效后,因赵某某未履行判决义务,王某某于2018年5月向枣阳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枣阳法院向赵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赵某某既不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后经法院调查,赵某某于2018年7月1日至2022年2月11日期间,在其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上发生多笔存、取款业务,累计取款金额达7万余元,属于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义务而拒不履行。
刑事自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经枣阳法院释明,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22年7月21日,以赵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由,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枣阳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受理。该案审理过程中,赵某某主动与王某某达成和解,并于2022年8月15日支付王某某70000元。后王某某向枣阳法院申请撤回自诉,法院予以准许。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部分拒执案件可以按照自诉程序进行追诉。拒执案件采用自诉方式进行追诉,可以为拒执案件的追诉程序提供多一种途径,为拒执案件被害人提供多一个救济选择。本案中,作为执行法院,枣阳法院及时对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的相关证据进行调查取证,并积极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自诉权利。在该拒执罪案件立案成功后,又通过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执行局等多个部门的配合,最终促成该案在1个月内即达成和解协议。该起拒执罪自诉案件是枣阳法院充分利用法律手段,依法严厉惩治拒执行为、打击拒执犯罪的典型案例,充分彰显了法院维护司法权威,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助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信心和决心 ,起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在接受案件线索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