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方便快捷的共享电单车遍布城市的街道上,已成为市民出行的常用代步工具。但是共享电单车使用也有一定的年龄限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骑行发生事故,责任如何划分?由谁来“买单”? 近日,枣阳市人民法院道交法庭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骑行共享电单车发生事故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件。该案提醒人们:青春的赛道应当在安全中驰骋,莫让共享的便捷变成家庭的眼泪。
2024年4月,6名未满16周岁的少年相约骑行共享电单车游玩。其中,小轩扫码解锁一辆车,搭载小岑、小语;小浩驾驶另一辆车,搭载小雨、小硕。两车在市区沿河路发生碰撞,致6人受伤,其中小岑伤势最重,住院11天,经鉴定构成七级、十级伤残。
经交警认定,驾驶人小轩、小浩负事故同等责任,4名乘车人无事故责任。因协商赔偿未果,小岑将5名同伴及其父母、共享单车公司及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枣阳法院,索赔45.2万余元。
枣阳法院审理认为,小轩、小浩作为驾驶人,在事故中负有同等责任,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而4名乘车人虽无事故责任,但作为未成年人,对“未满16周岁不得骑行电动车”“禁止三人同乘”应有基本认知,其自愿参与违规骑行,存在过错,依法可减轻骑车人责任。
共享单车公司已在车把醒目处设置“未满16周岁严禁骑车”“禁止载人”等标识,履行了提示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则须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4.2万元。
经核定,小岑各项损失共计452797元。除去保险赔付,剩余部分由各监护人按责分担:小轩、小浩父母各承担30%,赔偿123239.1元;小语、小雨、小硕父母各承担10%,赔偿41080元。
一审判决后,部分被告提起上诉。后在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下,各方达成和解并撤回上诉。
未成年人骑行共享电单车的行为既危险又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须年满16周岁。未成年人骑行共享电单车属违法行为,一旦发生事故,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条款规定,监护人须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骑车人与乘客均未满16周岁,对风险认知不足,而多人同乘一车更易导致车辆失控,酿成惨剧。结合本案,法官呼吁,家庭、学校与社会应共同加强安全教育,坚决杜绝未成年人违规骑行,筑牢未成年人出行“安全防线”,让每一个孩子都能在阳光下自由、健康的奔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三)不得醉酒驾驶;(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