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阳市人民法院欢迎您!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站点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全国交通安全日 | 无证、醉驾、超载……这些交通违法行为“驶”不得!

发布时间:2025-12-02 09:20 来源:枣阳市人民法院 阅读:123

2025年12月2日是第14个“全国交通安全日”,主题是“文明交通 礼行天下”。交通安全不仅关乎个人的生命安全,更是社会和谐与家庭幸福的基石。今天,枣阳法院梳理公布3起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典型案例,希望通过这些发生在生活中的真实案例能让大家以案为鉴、警钟长鸣。

 

无证驾驶撞上行人


2025年1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沿枣阳市王城镇某街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王城镇某银行门前路段时,与由东向西斜过道路的行人李某某发生碰撞,致李某某受伤。经鉴定,李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枣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枣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二级,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依法惩处。根据张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枣阳法院以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本案是一起因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该案例警示我们,电动三轮车如经鉴定属于机动车范畴,则驾驶者必须依法取得相应驾驶证。无证驾驶意味着驾驶人未经过系统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和驾驶技能培训,缺乏必要的安全驾驶能力和应急处理知识,上路行驶极易因操作不当、判断失误而引发严重事故。

广大市民务必摒弃“电动车不用证”的错误认知,主动核查车辆属性,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考取相应驾驶资格。守法是安全的前提,任何对法律和规则的漠视,最终都可能付出沉重的代价。

醉酒驾驶引发事故

 


2025年8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饮酒后持B2证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423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枣阳市琚湾镇某路段时,因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经枣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朱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从送检的朱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01.41mg/100ml,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同年9月4日,朱某某赔偿对方40000元。


枣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依法惩处。根据朱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枣阳法院以被告人朱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是全社会共识,但部分驾驶人仍存在“只喝一杯不要紧”“就开一段路而已”等侥幸心理,因此每年仍存在大量醉驾行为。醉酒驾驶(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属于刑事犯罪,对个人就业、职业发展、家庭声誉等产生深远负面影响。


酒精会严重削弱驾驶人的判断力、反应速度和协调能力,极易导致车辆失控,酿成车毁人亡的悲剧。请广大市民务必时刻保持清醒认知,坚决杜绝侥幸心理。赴宴聚餐时,可提前规划代驾或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将安全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

严重超载酿成祸端

 


2025年5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持B2证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沿S423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枣阳市琚湾镇某路段时,因严重超载且未确保安全通行,与对象王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王某某及电动三轮车乘坐人吴某某受伤。经鉴定,王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枣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同年8月27日,李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枣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严重超载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二级,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依法惩处。根据李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枣阳法院以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货运车辆严重超载是重大安全隐患,将直接导致车辆制动、操控等性能严重下降,极易引发恶性交通事故。一旦因货车超载而发生撞人的危险行为,驾驶员将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将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与家庭创伤往往难以弥补。请运输从业者与相关企业严格遵守载重规定,切莫为追逐效益而漠视安全。依法运输,既是对他人生命的负责,也是对自身事业最好的保障。

心中有“礼”,便行之有度,各行其道,方能和谐。枣阳市人民法院再次提醒大家,开车时的每一次谨慎观察,每一次守法通行,都是对我们人生最坚实的守护。让我们共同营造安全文明、和谐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