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枣阳市人民法院预算公开情况说明
目 录
一、部门(单位)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情况
三、预算收支及增减变化情况
四、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五、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及增减变化情况
六、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情况
七、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八、重点项目预算绩效情况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十、专业名词解释
一、部门(单位)主要职责
枣阳市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1.依法审理本市范围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
2.审理上级法院指定、交办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
3.审理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申诉、再审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
4.执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其他生效的法律文书及国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各类案件及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5.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受理赔偿案件。
6.接待处理人民来信来访。
7.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庭的审判工作,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8.负责本院的司法统计与上报。
9.负责宏观调查研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根据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及疑难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
10.与公安、检察等部门相互配合,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二、机构设置情况
枣阳市人民法院现有内设机构10个,包括: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管理办公室、综合审判庭、立案庭、执行局、司法警察大队、政治部、综合办公室。派出法庭15个,包括:枣阳市人民法院南城人民法庭、枣阳市人民法院环城人民法庭、枣阳市人民法院北城人民法庭、枣阳市人民法院兴隆人民法庭、枣阳市人民法院吴店人民法庭、枣阳市人民法院七方人民法庭、枣阳市人民法院杨垱人民法庭、枣阳市人民法院王城人民法庭、枣阳市人民法院平林人民法庭、枣阳市人民法院太平人民法庭、枣阳市人民法院琚湾人民法庭、枣阳市人民法院新市人民法庭、枣阳市人民法院鹿头人民法庭、枣阳市人民法院刘升人民法庭、枣阳市人民法院熊集人民法庭。
三、预算收支及增减变化情况
1.预算收入情况:2025年预算收入5269.33万元,比上年减少46.38万元,减少0.87 %,主要原因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和“过紧日子”的重要批示精神,压减非重点、非刚性的一般性支出,切实控制各项经费支出。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4869.33万元,比上年增加528.08万元,增加12.16%;其他收入400万元, 比上年减少574.46万元,减少58.95%。
2.预算支出情况:2025年预算支出5269.33万元,比上年减少46.38万元,减少0.87 %。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4869.33万元,比上年增加528.08万元,增加12.16%;其他收入400万元, 比上年减少574.46万元,减少58.95%。
支出增加(减少)的主要原因:
(1)2025年基本支出4266.13万元,比上年增加371.13万元,增加9.53%,主要原因是人员政策性增资。
(2)2025年项目支出1003.2万元,比上年减少417.51万元,减少29.39%,主要原因一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 “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和“过紧日子”的重要批示精神,二是2024年雇员制书记员劳务费年初下达部分,2025年雇员制书记员劳务费年初全部下达。
四、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25年机关运行经费633万元,较上年相比增加53万元,增加9.14%,增加主要原因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院案件办理数整体呈上升趋势,办公成本也相应增加。其中:办公费70万元、印刷费15万元、水费6万元、电费100万元、邮电费10万元、差旅费50万元、维修(护)费5万元、公务接待费4万元、劳务费50万元、工会经费48万元、福利费5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70万元、其他交通费用105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50万元。
五、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及增减变化情况
2025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74万元,比上年预算减少36万元,减少32.72%。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比上年增加0万元。
2.公务接待费4万元,比上年增加0万元,主要原因是我院按照中央“八项规定”要求,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规模和标准,公务接待费与上年持平。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70万元,比上年减少36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0万元,比上年减少36万元,主要原因是2024年我单位用一般公共预算资金购置价值18万的公车两台,2025年我院用其他资金购置18万公车一台。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70万元,比上年增加0万元。
六、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情况
2025年枣阳市人民法院编制政府采购预算169.01万元,比上年度减少14.99万元,减少0.81%,主要原因是我院2024年购置科技法庭设备,2025年无此项采购。其中:货物类政府采购预算149.01万元,主要用于购置碎纸机、打印机、高拍仪、计算机、空调、文件柜、车辆等;工程类政府采购预算0万元;服务类政府采购预算20万元,主要用于公务用车燃油购置。
2025年,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算149.01万元,其中面向小微企业采购预算131.01万元。
七、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枣阳市人民法院占有房屋面积40610.03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建筑面积7272.21平方米,其他33337.82平方米。公务用车39辆,其中:执法执勤用车36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3辆。单价5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1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数量为0台(套)。
八、重点项目预算绩效情况
“办案业务专项经费”项目主要内容为了审理辖区内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和执行等案件办案经费,及审判管理等运维支出。我院设立枣阳市人民法院办案业务专项经费项目,2025年预算安排435.88万元,资金来源为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135.88万元,单位资金300万元。
项目绩效年度目标:提升审判工作质效,提升司法公信力,公正司法、高效司法、司法为民。
成本指标:项目成本控制率≤100%。
数量指标:案件结案率≥80%;
质量指标:一审裁判被改判率≤20%。
效益指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一)空表说明
我单位2025年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故该表为空表。
(二)其他情况说明
无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十、专业名词解释
1.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单位运行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2.“三公”经费:指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 费用。
3.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是一种政府行为。
4.财政拨款(补助)收入:指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5.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以外任务相应安排的资金。
6.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7.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