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黄法官,赔偿款我已经收到了”。近日,枣阳法院道交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既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为企业解决了难题,做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基本案情
李某系某化工公司(下称某公司)员工,现已离职。2022年7月,李某在厂区工作时因地面有水渍,不慎滑倒,致其腿部受伤。经医院诊断,李某右膝关节外伤、右髌骨骨折。2022年9月,枣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李某为工伤,并鉴定为伤残九级。
李某认为某公司未完全支付自己的工伤保险待遇,且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存在欠缴社保、拖欠工资等严重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遂于2023年12月向枣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枣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驳回李某仲裁请求的裁决书,后李某不服仲裁裁决书,诉至枣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其各项费用。
调解经过及结果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黄保江第一时间查阅卷宗梳理案情,认为某公司为用工单位,应依法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为减轻劳动者诉累、尽快化解矛盾,遂立即与某公司联系,了解相关情况。
“不是我们不愿支付这笔钱,主要是受经济环境影响,公司资金暂时困难。”公司如实陈述了自己面临的困境,承办法官敏锐察觉此案有调解的希望。
为了快速解决原、被告双方之间的矛盾纠纷,在征求各方当事人的意愿后,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工作。承办法官耐心地倾听双方当事人想法,从法理到情理,帮助双方分析利弊得失,在保护原告各项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从维护民营企业长远发展的角度考量,多次从中协商,双方当事人逐步缩小分歧。
最终,双方都作出让步并达成调解协议,由某公司赔偿李某9.5万元,剩余赔偿金额原告自愿放弃,双方握手言和。某公司在拿到法院调解书后,按时履行了支付义务,至此,该案得以圆满化解。
典型意义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指出,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作为企业,要切实履行好安全保障义务,为劳动者创造安全的工作环境,作为劳动者也要严格遵守规定,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拿起法律武器合理维权、理性维权。
该纠纷基本事实比较清楚,如果一判了之固然容易,但并不能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后续也会出现执行难等问题。为此,承办法官从平衡各方利益角度出发,耐心听取双方心声,努力修复双方关系,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构建规范和谐的劳动关系是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的前提。该起案件的妥善化解,不仅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保障了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更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劳动关系的稳定,对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体有重要意义。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