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打工赚取收入已成为常见现象,但兼职期间若发生意外受伤,赔偿责任该如何划分?近日,枣阳法院民一庭审结一起因兼职人员在酒店工作时滑倒受伤引起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下面就随小编了解这起案例。
某酒店生意火爆时,常常人手不足,便专门建了个微信兼职群,用来随时发布人手需求。张某某正好在这个群里,看到招工信息后,她马上联系了酒店经理,双方说好了兼职的时间和内容。2025年3月,她便按约来到酒店开始工作。
一天在工作时,张某某刚收拾完餐桌上的杯子,一转身,恰巧另一位兼职人员李某某正抬着一个筐子从她面前经过。没等李某某完全走过去,张某某就从后面跟上,结果不小心被李某某绊倒,当场受伤。随后,其被送往枣阳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治疗。
经张某某申请委托鉴定,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张某某所受损伤,不构成伤残等级,张某某支付鉴定费2280元。
因与酒店就赔偿问题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张某某最终将酒店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8174.51元。
枣阳法院审理认为,民事主体的人身权益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两名兼职人员之间发生的事故,某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提醒义务,存在过错。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注意周围环境保障自身安全,存在过错。法院酌定某酒店承担70%的责任,张某某自担30%的责任。
经计算,应赔偿原告数额合计为26435。由某酒店承担70%计18504.5元。遂依法判决被告某酒店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某18504.5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并已实际履行完毕。
本案中,张某某与某酒店公司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承担责任。
一方面,接受劳务一方,无论是长期雇佣还是临时兼职,自用工关系建立时起,即依法对提供劳务者负有安全保障责任。这包括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进行必要的岗前安全告知与必要培训、对现场工作流程进行合理组织与管理,以防范可预见的风险。本案中酒店未落实安全管理措施,未提醒兼职人员注意现场通行安全,是法院判定其承担主要责任的根本依据。
另一方面,兼职人员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应主动关注工作环境中的潜在风险,遵守用工单位的合理工作规范,对自身安全尽到审慎注意责任。本案中张某某未观察周围人员通行状态便贸然绕行,因自身疏忽导致受伤,需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因此,法院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责任履行情况等综合判定责任比例:用工单位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主要责任;提供劳务者因自身疏忽导致损害,需自担相应责任。最终实现权责对等、公平公正,既保障兼职人员的合法权益,也倒逼用工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同时,法官也在此提醒,对用工方(接受劳务方)而言,切勿因“临时用工”“短期兼职”而放松安全管理。无论用工期限长短,只要形成劳务关系,保障提供劳务者的人身安全就是不可推卸的法定责任。对兼职者(提供劳务方)而言,时刻牢记“自身安全是第一责任人”。在提供劳务时,要主动观察作业环境,留意潜在风险,遵守安全常识,切勿因工作临时、简单而心存侥幸、麻痹大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