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近日,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教育、警示、震慑作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涉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其中,由枣阳法院一审,襄阳中院二审的张某生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入选。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至2023年4月,上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暨被告人张某生委托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某洪(另案处理)生产具有“壮阳”功能的“仙优悦”人参牡蛎压片糖果30万粒,并以32元/盒(每盒8粒)的价格计算货款。张某生明知该产品可能含有有毒、有害成分,仍以64元至75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张某(另案处理)等人,张某等人又通过逐级代理销往全国各地,累计销售3万余盒,销售金额约196万元。经检测,销售的压片糖果中均含有O-丙基伐地那非成份。 裁判结果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一审、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告人张某生生产、销售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同时追缴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 那非类药物是严格的处方药,用于治疗特定疾病。O-丙基伐地那非系那非物质的衍生物,已在2022年8月11日被国家机关认定并公布为对人体有毒、有害物质,系刑法意义上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作为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标准,查验原料、检验成品、全程控制风险,对食品安全、对公众健康负责,无论出于什么目的在生产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本案被告人张某生大量生产含有那非类药物成分的“压片糖果”,并通过分级代理的形式销往全国各地,人民法院坚决从严惩处,依法予以重判。 下一步,枣阳法院将继续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从严惩处涉食品安全犯罪,坚决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同时,强化以案释法,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组织旁听庭审等方式,持续加强法治宣传,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严守法律底线,增强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为建设平安枣阳、健康枣阳提供有力司法保障。